最近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对某个省的举重队有组织地集体使用违禁药物,并且在兴奋剂检测人员进行巡回检测时竟然派人“冒名找替”检测一案进行严厉的处罚,这一丑闻确实有点“触目惊心”。
我记得我几次发表我的看法,那就是其一,在我国仍然存在着使用违禁药物和违禁方法来提高运动成绩的现象;其二,是这种兴使用奋剂事件必然是有组织和有指使的,很少可能是某个运动员的孤立的“个人行为”。
在全国运动会比赛的前夕,使用兴奋剂的问题是高发期。因为上述事件不会是孤立事件,但是,我要说的事,最大的受害者是运动员。因为他(她)们受的处分是最严厉。这些处分对他(她)们今后的影响最大,也可能是毁了他(她)们的后半生。而且,他(她)们是最冤枉的,因为在相当程度上,他(她)们是事不由己的被迫行为。然而,他(她)们直接触犯了法律,“铁拳”就狠狠地打在他(她)们的身上。
我想提出的问题是在反兴奋剂的问题上有没有公开的“追责制”,有没有使得负间接责任的政治官员“引绺辞职”。也许,由于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这些责任制纪律安排不起效用。然而,我难相信,知情的就仅仅是这些直接的“作事人”。因为,集体使用兴奋剂需要一笔相当的费用,筹划这笔费用恐怕动用的是“公款”,而“公款”的使用是要通过规定的财务程序的。这几位教练等有那么大的能量吗?不知道现在追查的怎么样了?
此外,根据我国的反兴奋剂法,兴奋剂药品的提供者也是有罪的。这些药品是不能公开出售的,即便有的可以通过处方得到,具管理也应该是相当严格的。这就与“毒品”一样,必然存在着一条秘密的“供应渠道”。这条“供应渠道”如不被摧毁,这就必然继续害人,不知现在追查的怎么样了?
这样的丑闻在国际上必然会造成一些负面的影响。这些影响并不会因你采取了十分严厉的打击措施而有所减弱。在一定程度上给外界的印象是:这也是在某些政府部门中的有组织的行为,它与腐败一样,是我们体育运动健康机体上的病灶。也确实应该引起我们各级政府体育运动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也应该属于风险管理中危机处理的一部分,这些小危机是积累性的,一旦爆发收拾起来可不那么容易。我本人过去处理过类似的唯一,有深刻的体会。
转自搜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