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消息 清华跳水队诉队员家长案前天下午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结案。原告清华大学跳水队的多项诉求未获法院支持,但法院在原被告争议的合同性质上却站在清华大学跳水队一边。
清华大学年初诉何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清华大学诉求被告何惠(原清华跳水队队员王鑫之母)继续履行协议等要求不予支持。
海淀区法院认为,根据《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在清华大学未办理王鑫登记注册手续的情况下,运动员可自主选择新的注册单位。王鑫因其母何惠与清华大学体育运动委员会所签订的协议取得了清华大学跳水队队员的身份,是否继续接受清华大学的跳水训练有赖于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鉴于何惠通过行为表明不愿王鑫继续作为清华跳水队队员,且王鑫目前已在其他跳水队正式注册的客观情况,这一协议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客观条件。
对清华大学索要赔偿违约金34.8万元的诉求,法院认为,清华大学跳水队要求依据《关于招收王鑫为清华大学跳水队员的协议》中约定承担违约金34.8万元的诉讼主张,因未能提供充分的合同依据及有效的客观证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据悉,清华大学方面正收集和整理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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