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应当查明本案的事实,以对本案的定性作出准确的认定,如公安机关已排除强奸或嫖娼的嫌疑,那么,该案就应当认定为“一夜情”或正常的男女朋友关系,而从现有的证据来看,这两种定性是比较牵强的。
钱苏平分析认为,首先从被害人的陈述来看,阿兰从一开始在包间至酒店房间的过程中,均受到了安琦一定程度的暴力胁迫,并强行要求其与之发生性关系,阿兰的陈述是指控安琦涉嫌强奸的直接证据;其次,阿兰的两次报警记录亦能证实,阿兰受到了人身威胁;第三,警方到达现场后,发现了两人均赤裸裸在房间里的事实。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的材料,应当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87条规定,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据此,律师团受阿兰委托,将根据上述规定代理阿兰就安琦的行为到相关部门进行相应的申诉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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