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安琦事件”女主角阿兰发表了自己对事件全过程的说明,认为她遭受了安琦的恐吓和折磨,无论是身体还是精神上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摧残,她的身体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都受到了伤害。然而,这些“后果”在警方那里却没有得到任何肯定。
对此,南京市鼓楼检察院有关人士称,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会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裁定,然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向报案人送达裁定通知书。报案人如果有不服,可以凭裁定通知书到检察院的侦查监督科报案。检察院将对公安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他说,检察院监督工作的依据是《刑诉法》中有关立案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