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郭志霞)被媒体关注的“奥体中心诉辽足拖欠场租费案”昨天在朝阳法院大屯法庭一审宣判。法院支持了奥体中心的绝大部分请求,判决辽足给付奥体中心违约金248万元。是否上诉,双方都没有在法庭上作出表示。
2002年2月21日,辽宁足球俱乐部和国家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签订一份《体育场租用合同书》,约定辽足自2002年起将奥体作为甲A联赛的主场。双方约定租用期限为3年,自2002年至2004年年底,同时约定了每场的租费。
但在合同履行到2003年5月,辽足欠交租金后,提前撤离场地。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奥体中心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辽足支付场租9万元和违约金248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此案在今年8月2日开庭审理。辽足的代理律师在庭上反复强调,并当庭出示了3份文件证明,是辽宁省政府、省足协及省体育局均要求辽足无条件将主场迁回辽宁。这是不可预见的,属于不可抗力,球队本身并没有过错,在这种情况下辽足至少应该减轻责任的。
法院判决认为,辽足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不是不可抗力。辽足和奥体中心签合同时应预见到将球队主场设在北京而可能引发的影响、后果。
另外,关于9万元场地租金的请求,因已过了1年(奥体中心请求的9万元租金是2003年4月9日发生的)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