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动员交流以及协议记分规定
1、以运动员2003年度注册期内注册的代表单位(以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公布的单位为准)为依据,凡是改变代表单位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的,都按照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交流运动员对待。
2、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交流运动员必须符合《关于施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2003]82号)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各项目竞赛规程的规定。同时还要符合以下规定:
(1)2004年10月31日前,凡获得过各项目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没有全国锦标赛或全国冠军赛名称的项目,将视各项目不同情况确定相同级别的比赛名称,见附表一)前6名(含第6名)的运动员不能进行交流;其他运动员可以进行交流,但不能协议计分。
(2)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项目的运动员交流不受上述条款限制。即上述3个项目的运动员可以进行交流,可以协议计分,协议计分的方式只能是协议双方单位各按运动员所获名次的奖牌和分数的50%进行统计。
如果在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项目上拟进行运动员交流的代表团,必须在2004和2005年度有运动员在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项目上代表其进行注册并参加全国比赛。
3、各代表团须按照《关于施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2003]82号)的规定办理运动员交流手续,并须于2004年 10月31日(以收到邮戳日期为准)前将双方协议一式两份,分别报送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和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经审核,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公布第十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交流名单,各代表团须于2005年1月31日前办理具体注册手续。
(五)在2004年度注册期以及2005年度注册期内,凡运动员以“协议终止”或“退役”的形式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并拟参加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的,都按照交流运动员对待,须符合上述运动员交流规定。
(六)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西部地区的运动员(不受比赛成绩或名次限制)可以进行协议计分,协议计分的方式只能是协议双方单位各按运动员所获名次的奖牌和分数的50%进行统计。
1、运动员必须是西部地区的,即在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首次注册在西部地区的某一单位。西部地区是指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3个单位;
2、运动员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的代表单位也必须是首次注册的同一单位;
3、2004年10月31日前,西部地区的单位须向国家体育总局报送运动员联合培养协议,并且要明确协议计分;
4、西部地区每个单位实行协议计分的项目不超过5个大项。(转自北京市市体育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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