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为“北京网络媒体协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ASSOCIATION OF ONLINE MEDIA”(简称BAOM)。
第二条 本协会是北京地区通过互联网络提供新闻信息服务,并依法获得许可的新闻单位和非新闻单位及相关的教学、科研机构等单位或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并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向网络媒体行业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倡导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和专业精神,对成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评议,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加强管理,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核准登记的协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组织和推动会员学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互联网新闻传播理论,不断提高全行业的服务水平。
第八条 推动和监督全行业遵纪守法,遵守有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九条 制定并实施北京地区网络媒体行业的自律公约,协调会员间关系,评议会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约的行为,强化行业自律意识,完善自律措施,促进行业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建立“自我约束、互相监督、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行业自律机制,保障国家利益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积极开展对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活动,加强本行业的新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加强行业合作。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本行业的调研工作,积极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的理论研究,探索行业发展规律,研讨行业发展规划,向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
第十四条 积极组织本行业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舆论竞争,通过互联网向世界宣传北京,宣传中国。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完善奖励机制,开展评奖活动,促进多出精品,多出人才。
第十六条 编辑出版协会刊物。
第十七条 开展有关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八条 本协会成员类型: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 北京地区通过互联网络提供新闻信息服务,并依法获得许可的新闻单位和非新闻单位及相关的教学、科研机构等单位或个人,承认本协会章程并交纳会费,可申请为本协会会员。
第二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协会的各种活动;
(五)有权要求本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有权对会员违反协会章程和公约,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要求协会采取相应措施;
(七)有权要求协会协调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八)有权参加对其他会员的评议。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履行符合本章程的义务;
(二)参加北京网络媒体行业的自律公约并遵守其约定;
(三)接受会员评议,遵守评议章程,执行评议结果。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五)及时向本协会提供本单位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协会实际情况,在征得会员同意的基础上做出明确规定)。
(七)维护团结、增进协作,不做有损于行业共同利益和信誉的事。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1、修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并审核财务决算;
5、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与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召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成员,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则,经民主选举和充分酝酿协商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
第一届理事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由发起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经充分酝酿协商推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职责: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等事项;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方针、路线、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在不能行使权力时,委托秘书长行使会长职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3、协调本协会内部各部门工作;
4、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做出决定;
5、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6、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选举产生监事长;
2、出席理事会;
3、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4、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5、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6、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7、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期间,不收取会费。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管理预决算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办法,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每年度、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债务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4年9月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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