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发生了两起追债与还钱的案件,深圳健力宝队老帅郭瑞龙被解除职务之后,却领不到工资,不仅领不到工资,还要欠俱乐部20万;而郝海东身在英国,还是免不了被追债,不过,这一次追债的不是上一次的北京公司,而是沈阳的一家公司。
说起郭瑞龙,他私自发给球员的20万实际上是出于一片好心,20万的发放原则也很透明,作为他自己,也不过与主力队员所得的一样多。而当时的情况是俱乐部拖欠了球员的工资和奖金,郭瑞龙算是冒着风险给球员们“补发”一部分工资。
可是,问题在于,郭瑞龙当时这样的做法并没有得到授权,甚至事先没有向老板通气,只是在“生米煮成熟饭”之后才告诉了老板。
按照通常的情况,这样的事情应该是可以通融的,毕竟俱乐部欠了球员更多的钱,这20万可以从欠款中抵消。可是,俱乐部恰恰就抓住了郭瑞龙未得到授权这一条,以“私分公款”为由,扣住了郭瑞龙的工资。
从情上说,郭瑞龙值得同情,也值得谅解。但是,严格从法律上说,俱乐部又是站得住脚的。现在,郭瑞龙十分被动,自己做了好人,自己为俱乐部付出了许多,可是,球员们不肯退钱,俱乐部又坚决要把这20万收回来。
郝海东的事情又是另外一回事,可以想象,事情应该是像郝海东所说的那样,当初没有经过考虑就在“个人担保”的文件上签字了,到现在出了国还要被追讨。
说起来,郭瑞龙和郝海东都是爽快人,也都喜欢意气用事。长期以来,他们在做法在足球圈子里也都没有问题。可是,不幸的是他们遇上了商人,而且与商人发生了金钱关系,这个时候,他们惯常的行为方式就出了问题。
郭瑞龙和郝海东都觉得自己很冤,实际上他们可能确实很冤。但是,现在是一个法治社会,至少,看上去正在走向法治社会。这个时候,当别人拿出合同来的时候,你再有理,你再冤,也是徒劳的。
我们并不是批判商人“无商不奸”,商人的目的无非就是挣钱和少花钱,他们利用法律的手段无可非议,而法律是不讲人情的。
我们只是想说,我们足球圈内的人们缺乏法律意识,缺乏用法律保障自己利益的意识。这与他们长期以来受到的教育有关,与中国足协长期以来的言而无信的行为方式的影响有关。事实上,足协有多少赞助款没有收回来?那就是因为他们无视合同的规定。足协可以对俱乐部和球员不讲理,却没有办法根赞助商不讲理。
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足协必须改变自己的行为方式,让球员和教练们从中学习到正确的行为方式。此外,经纪人制度必须尽快引入。我们假设郭瑞龙和郝海东都有自己的经纪人,他们很可能就不会犯这样的错误。(贾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