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上在竞赛方面出现的一些问题,媒体方面有些评论,国外舆论也有的负面报道。官方舆论并能及时说明和引导也是造化的一个原因。
我试图从理论,改革理论上分析一下出现的问题的原因及后果,以供参考。
我认为,这些问题的产生并没有影响全国运动会的总体效应,因此,不必从超个全运会体制上来寻找原因。即不是全运会要不要的问题。而是随看社会的发展变化,全运会的整体运作运作如何改进,改进并不简单地素味者恢复到原有体制中的一种比较好的状况而已,改进应是真正意义上的与时俱进。
我认为,在十届全运会中产生的问题,在九届全运会中就有存在。所以,我觉得大部分问题是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这也就是说某种制度设计,例如“分别论分制”,“运动员的流动制”,“奥运金牌的加分制”等并没有完全考虑到或者涵盖了现实竞赛中可能出现的的不合理行为,并没有完全考虑到对不同经济和同样发展程度的省市区和其他参赛单位的公正性。同时在法律责任的设计上,违者所应负的责任不是以制约他们的违法行为。而且从国家体育总局而言,它为全国运动会竞赛工作所制度的政策又没有承担一切后果的能力,因为地方体育官员有足够的资源配置权力。这就是,我所谓的制度设计上的缺失,使得制度设计所预期的正面成果末能充分的体现,而预料不足的“副作用”都充分显露,以致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正面的预期。我认为,这是值得认真地,实事求是地总结的。不能在一块石头上第三次再被绊倒。
地方体育官员是与中央体育官员在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提高竞技水平,争取更好成绩上应该说是利益一致的。在实际折行过程中,却由于重点不同,很前利益有异而不完全一致了。“国内练兵,一致对外”这个提法还有没有现实意义,或者需要有新的诠释,都是要重新认识的,地方体育官员的利益动机在地方不能不予考虑的。政策的设计就应该全面考虑彼此间利益的调整,争取达到均衡。否则,必然会引起动荡。
现在是不是到了要修改全运会规则的是了?我认为,要慎重行事.现行全运会各种政策规定所规范的对象和运动所暴露出的问题这似乎是比较充分了,这只是修改法律的一个条件。另一个条件是已经找到了要善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在没有经过调查研究和找到之前,不宜轻举妄动,而是采取过渡性的办法,进行调整。通过一些制度安排解决全部问题恐怕不太现实。 (责任编辑:奔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