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昨天对刘翔起诉《精品购物指南》侵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精品购物指南》侵犯刘翔肖像权的侵权行为成立,需于30日内登报道歉,并赔偿刘翔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元人民币。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精品购物指南》侵权行为成立的主要依据是:《精品购物指南》一方在其刊物上使用的刘翔图片并非原先的新闻图片,而是在刘翔奥运夺冠照片下面加上了《精品购物指南》的广告,广告与照片本身也无明确区分,并且刘翔夺冠照片的背景也经过处理,所以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 按照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双方不得再度提出上诉,不过拥有申诉的权利。
在宣布审判结果后,《精品购物指南》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将提出申诉。按照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精品购物指南》有权在两年之内提出申诉,不过申诉不会影响判决执行效力。如果《精品购物指南》不履行法院判决,刘翔一方可以于半年到一年时间内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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