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冠军刘翔状告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侵犯其肖像权案一直牵动着无数观众的心,在一审当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定精品报社没有侵权,刘翔败诉,而上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判定精品报社侵犯了刘翔的肖像权,两次审理的结果为什么不同呢,我们来回顾一下案情的始末。
案情回放
2004年10月21日北京《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一千期特刊中,把刘翔的奥运比赛照片作为封面图片,在刘翔照片下有一则中友百货公司的购物节广告。
2004年11月22日刘翔以侵犯肖像权为由,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精品购物指南报社、中友百货公司以及将封面上传到网站的精品卓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要求停止使用其肖像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125万元。
2005年2月21日刘翔肖像权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使用刘翔照片做封面到底是新闻报道还是做商业广告.
刘翔代理律师:我们发现,这个封面和一般的新闻报道封面是不一样的,一般的新闻报道图片和广告必须明显的区分,中间有明显的分隔,但是你看这里并没有明显的分隔线。
精品购物指南报社陆波: 刘翔的肖像权被媒体以新闻报道的方式来使用,属于合理使用,肖像权被合理的限制,(不需要得到刘翔的授权)。
2005年5月25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刘翔败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长 马军:本案诉争的事实,精品购物指南使用刘翔在公共领域的照片属于正常的新闻报道,不属于侵权。
因不服一审判决,刘翔提起上诉。2005年8月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刘翔肖像权案进行二审。
2005年12月1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主审法官分析了案情。
高平审判长:前期专刊封面上的刘翔肖像与购物节广告之间虽然不具有直接的广告关联,但具有一定的广告性质的关联性。(精品购物指南报社)未尽力注意避让他人肖像权,从而对载有刘翔肖像的图片进行了不妥当的修改,违反了《广告法》第13条,广告必须与其它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之规定.
随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精品报社侵犯了刘翔的肖像权。
审判长高平:
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精品购物指南》上向刘翔公开赔礼道歉,具体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预期不执行本院将在同类报纸上本判决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费用由《精品购物指南》报社支付。
另外,法院判决《精品购物指南》报社赔偿刘翔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对判决结果,刘翔一方表示基本满意,而精品报社一方觉得出乎意料.
徐方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副社长:申诉是肯定的,咱们去申诉,我们要研究一下的。第二就是我们对于新闻媒体合理使用新闻媒体报道的手段,对新闻人物做正面报道出现这样一个结果,我们表示困惑。
由于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申诉并不影响判决的执行,在二审判决之后,许多观众给我们栏目发来短信问,同样的事实,为什么二审和一审有着不同的认定呢?我们先来听听主审法官的说法.
审判长高平:我们之所以做出这种判决主要是在适用法律方面,觉得跟一审法院应该是一致的。但是在理解法律和适用法律方面有所区别和不同。
龙翼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院院副院长:二审法院认为尽管你不是做广告,但是因为你是有过错,你使得刘翔的肖像和你下面的广告之间产生了关联性,造成了对刘翔人格的商业化的侵害,所以因为你的过错你要承担其损害肖像权的一个法律责任。
有的观众说,当初刘翔索赔125万元,最后法院判定的是两万元,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不同呢?从二审判决书中我们了解到,刘翔一方认为精品报社利用其肖像做广告,主张125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包括2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侵权方获得的100万元不当得利,但法院认定精品报社并没有利用刘翔肖像做广告,也就不存在侵权所获得的不当得利,所以法院对100万元的赔偿要求不予支持,但是法院认为刊物封面的设计使公众产生刘翔为中友百货公司做广告的误解,构成了对刘翔肖像权的侵害,所以法院酌定精品报社赔偿刘翔两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但是对过高部分则不予支持。
主持人:一张封面照片引起的纠纷终于告一段落了,不管你是名人还是普通人,每个公民的肖像权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如何保护公民的肖像权,也许这起诉讼可以给我们一些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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