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初我在国际排球联合会总部所在地洛桑市呆了近10天,处理国际排联的诉讼问题,包括别人告国际排联和国际排联告别人。接照瑞士法律,一场官司可以拖一年。如果再加上从民事庭转刑事庭,刑事庭转民事庭,可以拖几年,诉讼费用却不高,一般一场官司下来诉讼费一千瑞士法郎左右(六千多人民币)。 但是,双方支付的律师费用几十万,几百万瑞士法郎。国际排联在瑞士洛桑这个国际体育之都注册,从而享受税费优待,同时就得受瑞士法律的制约。现在看,有些不必要的诉讼所得小于所失,真是劳神伤财。
国际体育运动商业化后,法律纠纷接踌而来。难处理之处在于国际体育组织是非盈利性的群众结社,但它又从事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体育销售活动(电视转播权,赞助,特许经营,门票等),在法律适用上不同的法官会有不同的理解,接群众组织处理呢?还是接商民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处理。这是关键的难点。律师的本事就在于从其他法律中找关联性条款来说明,那种法律在某个有争议的问题上适用。例如,一个国际体育组织每年的财务报表,即资产负表,在赞助收入上,是支出栏中表达相应费用的支出。我看,将来我国也会逐渐地碰到类似的问题,瑞士法律在这方面要求很严,目的是防止有人从中牟取个人利益。因为在一个非盈利性的体育组织中是不允许有人牟取非规定的任何收入的。例如,亚洲排球联合会总部设在北京,国际排联每年给亚排联支付行政管理费用,因此,每年亚排联的财务报表就要接国际会计准则做,并接受国际会计事务所的审计。
同样,国际体育组织在某个运动项目上成为了这个项目的世界管理机构。它可以制度内部的法规,执行法规。要执行的法规,免不了要处分人,处分会员组织。如果,对这些处分不服,受处理者就有可能和权利在地方法院告你。包括状告你这国际体育组织的主席或者你这个国际体育组织。一般讲,国际体育组织章程中都有规定,对组织的处分不服,有内部的上诉程序,不允许到地方法院去告国际体育组织。但是,要处分者可以以侵犯个人权利为由,到地方法院去告你这个国际体育组织的主席个人。这也是很麻烦的事。根据,我在处理国际排联在不同的国家应诉案件的经验看,各国的地方法庭主要检查你的处分程序,而不对具体是非说三道四。因为,法官不一定是体育方面的专家,难以做出判断。但从程序上挑你的毛病,从你的适用的内部法规上挑你的毛病,还是很难对付的。在我国法制观念逐步增强的情况下,我国的运动协会在做出处分决定时,不但要注意实质条款,更应注意程序条款,不能太急。 (责任编辑:奔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