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上海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昨日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范志毅和他的妻子李蒨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归偿本金和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720多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范志毅以借款人名义向交行申请数额为740万元的个人商铺贷款,用于向经销商上海天悦置业有限公司购买上海川黄路222号四层建筑面积1500多平方米的商铺。 双方约定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贷款,贷款期限10年。
在履行还款义务的过程中,范志毅陆续向交行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近60万元,此后便开始不再如期履约。银行在经多次催讨无果后向上海市二中院递交诉状。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范志毅未按约偿还借款本息的行为构成违约。据此,法院判令范志毅归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支行借款本金6981410.31元;偿付至2005年6月20日止逾期利息289905.09元,以及自2005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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