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记者梁斌 月1日,天津市第一部地方体育法规———《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正式颁布实施。《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的颁布实施,无论对推动天津群众体育的深入发展,还是促进体育法律法规建设,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昨天上午,《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在天津体育中心接见厅召开。
《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从2003年酝酿到2006年8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经历了三年时间,它在制订过程中,始终紧紧追随着天津体育跨越式发展的步伐。特别是2005年《条例》正式进入天津市人大立法程序之后,面对天津群众体育日新月异的新形势,众多立法委员、人大代表在一次次审议时,都用极大的热情,面对新情况,对每一条、每一款字斟句酌,反复考量。因此,制订《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加快体育法制建设,是天津发展大势和体育工作不断取得的新进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群众体育工作实践的必然要求。
《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从2004年在天津市人大、政府立项,到2006年5月24日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表决通过。其间,经过调研、起草、修改、审议等几个阶段,十二易其稿。充分体现出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法制、政研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全市有关单位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
通过制订《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可以推动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一、强化各级政府对全民健身工作的领导、指导、保障、服务、管理职能。二、调动社会各界对公民健身活动的支持。三、增强公民的健身意识。四、推广科学文明健身。
《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的颁布实施,首先可以有效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的职责、任务。在管体育和办体育的分离过程中,对政府的行政行为作了相应约束。其次,体育设施和场地也得到规范。从规划到建设、使用到维护、管理,都对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提出了要求。第三,进一步规范了全民健身活动。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强调了活动方式的多元化。突出了宣传和活动组织者———社会体育指导员的重要作用。第四,规范了全民健身主体———普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责任编辑>闫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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