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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队篮球运动员商业资源开发合同

  甲方:中国篮球协会(以下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李元伟

  住所:

  邮编:

  电话:

  乙方: (运动员姓名,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

  邮编:

  电话:

  为维护中国国家篮球队(简称“国家队”)的训练比赛秩序,确保国家队任务的圆满完成,规范有序地做好运动员的商业开发工作,保障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合同条款,并同意一致遵守。

  第一条 定义

  本合同有关国家队运动员等词义定义见《中国篮球协会注册运动员商业权利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本认识和约定

  (一)双方一致认识到:国家队以及国家队运动员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完成各项训练竞赛任务,为国家和集体争取荣誉。因此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必须有利于训练竞赛任务的完成,有利于运动水平的提高和项目发展,不得影响国家队正常的训练竞赛秩序和运动队管理工作。

  (二)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以及国家队管理制度,尤其遵循甲方制订的《中国篮球协会注册运动员商业权利管理办法》、《中国国家篮球队装备管理办法》。甲方应当为乙方商业开发积极提供引导和帮助;乙方应当全力投入训练和比赛。

  (三)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与乙方国家队运动员身份相关的所有商业开发权由甲方统一管理和经营。

  “乙方国家队运动员身份”是指乙方穿着国家队队服,或使用国家队的有关标志,或代表国家队参加各种训练、比赛及各种公共活动,或其他可以使人合理地推断、联想其为国家队运动员或直接、间接宣称或表明与国家队的关系的情形。

  (四)乙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从事与运动员身份、体育行业特点或项目特点不相符、有损国家队和运动员形象的商业宣传和推广等活动,不得为烟草、酒类产品和企业做宣传推广。甲方也不得安排乙方从事上述活动。

  (五)国家队运动员签署授权的个人赞助协议须事先报经其所在俱乐部同意,并报中国篮协书面批准后方可签署。

  (六)运动员商业开发活动应当遵循中国奥委会及国际奥委会市场开发计划,保证上述计划不受任何其他商业开发活动的影响。

  第三条 甲方权利

  (一)在全球范围内对运动员集体特征享有独家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并可授权他人使用。

  (二)在全球范围内对以任何形式出现的运动员球员特征享有管理权和使用权。未经甲方书面许可,运动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运动员球员特征。

  (三)在全球范围内自行开发销售或授权第三方开发销售含带运动员球员特征的杯子、徽章、海报、球星卡、邮票、电话卡、三角旗、玩偶、贴纸等中国篮协、国家队、联赛和俱乐部标志产品,并在相关产品上显示赞助商标识。

  (四)在国家队、联赛比赛或其他相关活动中,或甲方指定的合理时间和地点,拍摄、录制或制作运动员球员特征或运动员集体特征,运动员须予以配合。由此而产生的照片、图片、录像、录音及印刷品等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为甲方所有。

  (五)与乙方国家队运动员身份相关的商业开发一般由甲方统一管理和经营,收取相关收益,并进行分配;经乙方书面申请,甲方可授权与乙方签约的在中国篮协注册的篮球经纪人具体经纪。相关收益的具体分配比例为乙方及其经纪人 70%,所在俱乐部20%,中国篮球协会10%。

  如乙方个人赞助协议及商业开发均不涉及乙方作为国家队运动员的身份和球员特征,仅涉及乙方的个人特征,则个人赞助协议的开发收益全部归乙方所有。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甲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与乙方国家队运动员身份相关的商业开发,并维护乙方的人格尊严、名誉和荣誉;

  (二)甲方进行与乙方国家队运动员身份相关的商业开发时应当及时将相关协议内容告知乙方,并通知乙方做好签约准备;

  (三)甲方或乙方经纪人在任何时候均不能向任何人泄露由于签订、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乙方隐私及其个人信息,但为维护乙方合法权益而聘请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乙方商业开发事宜的情形,以及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乙方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比例,获取与乙方国家队运动员身份相关的商业开发收益;

  (二)乙方有权知悉与乙方国家队运动员身份相关的商业开发协议内容,并提出意见;

  (三)在与乙方国家队运动员身份相关的商业开发中,由于甲方原因给乙方形象、名誉、荣誉等造成损害的,乙方有权追究甲方法律责任。

  第六条 乙方义务

  (一)在签订本合同时或之后一月内,应当向甲方提交本人在此之前已经签署的相关商业开发合同文本,并如实告知甲方合同的履行情况。前述商业开发合同与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安排乙方签订的商业开发合同发生冲突的,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共同与第三方协商解决;

  (二)根据甲方签约准备通知亲自签订有关商业开发合同,或向甲方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甲方代为签订合同。授权委托书内容由甲、乙双方根据法律规定,另行协商确定;

  (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自行以任何名义(包括以个人名义)、任何方式与任何第三方签订涉及国家队运动员身份和球员特征的商业开发合同,参与与之相关任何商业宣传或推广活动;

  (四)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不得从事任何与国家队运动员身份有关的商业活动;

  (五)保守因签订、履行本合同而知悉的甲方商业和技术秘密。

  (六)无偿参加中国篮协和联赛的官方活动、公益性活动及宣传推广活动。积极配合中国篮协在国家队活动中,或其指定的合理时间和地点,拍摄、录制或制作乙方国家队运动员身份特征。参加中国篮协主办或参加的国家队赛事(根据国家队计划确定)和由三名(含)以上国家队运动员出席的国家队赞助商推广活动(每年不超过6次,不少于3次)。

  (七)乙方利用或授权第三方使用其个人特征进行任何商业赞助推广活动时,不得侵犯中国篮协及国家队商业权利和知识产权,包括未经甲方和国家队书面许可,不得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乙方国家队运动员身份特征以及中国篮协或(和)国家队或(和)联赛名称、标志、颜色、比赛场馆、比赛训练设施、比赛球服等。

  (八)乙方在参加国家队比赛、训练、开幕式、比赛日热身、庆功仪式或新闻发布会等活动时,只应穿着和使用国家队装备赞助商提供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服装、鞋、配饰和其他装备。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损毁或遮掩国家队队服或国家队装备赞助商提供的装备上的任何标志,也不得擅自在有关装备上添加其他任何形式的标志、名称或广告。

  如国际奥委会、世锦赛和亚锦赛组委会、中国奥委会、国家体育总局或中国篮协对国家队的着装有特殊要求(例如,必须着西装或民族服装或代表团统一服装),按相关特殊要求执行。

  乙方按个人赞助协议要求穿着个人指定品牌运动鞋时,须符合《中国国家篮球队装备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2006 年 9 月 8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0 日止。

  第八条 合同解除及违约责任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法律或政策性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时,甲乙双方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应于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终止。

  (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合同。

  第九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于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包括与合同条款含义及有效性、合同终止、违约责任等有关的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协商和仲裁期间,乙方仍应尽全力进行训练或参加比赛,甲方仍应全力维护乙方的相关利益。

  第十条 附则

  (一)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约定适用于乙方参与公益活动有关事宜。

  (二)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本合同涉及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双方有特别约定的情形除外。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四)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变动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否则在任何情况下均无效。甲、乙双方对本合同达成的任何书面修改和变动,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中国篮球官方网站

(责任编辑:王辛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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