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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敏状告上海文艺出版社庭审结束 15日进行宣判

  本报讯 高敏状告上海文艺出版社的案件7月4日在上海开庭,昔日跳水女皇特意乘飞机抵达上海。庭审已于当天结束,法院将于15日对本案进行宣判。

  2005年4月9日,高敏委托丈夫作为代理人与上海文艺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出版《追梦》一书。

此后出版社在全国共举行过9场签售活动,《追梦》的销量也不错。但高敏说出版社不知何故却一直没有给她支付稿费。双方经过协商事情一直未得到解决,就这样高敏一怒之下将出版社告上了法庭。

  昨天,高敏在博客中就此案作了说明,文中提到,庭审中上海文艺出版社承认所签合同属实,也承认未支付稿费,但陈述了三个理由:一、当时与出版社签合同的非高敏本人,而是代理人,所以出版社不该支付高敏稿费;二、《追梦》所使用的高敏图片在印刷时并无“高敏提供”或“高敏授权”等字样;三、出版社在北京设有办事处,稿费应由北京办事处代为支付。

  高敏的代理律师张起淮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讲述了当时的庭辩内幕,对三条理由逐个进行了反驳:一、出版社方面认为他们没有收到高敏给代理人的委托书,因此出版社只需付给代理人稿费。张律师认为,首先,即使按出版社的说法,他们在没有得到著作人委托书的情况下,就将《追梦》出版属于侵权行为。其次,出版社至今也未付给代理人稿费,属于违约行为。这个说法自相矛盾。二、高敏向出版社提供照片时,每张后面都附有详细说明,只是出版社在印刷出版时没有将“授权”字样印在书上,这并非高敏的责任。三、所谓“稿费应由北京办事处代付”根本不成立,合同是由高敏和出版社签署,没理由找北京办事处要稿费。

  张律师还透露,当年签订合同的出版社北京代表杨葵作为原告方证人,证实确有收到高敏给代理人的委托书,但出版社矢口否认,认为杨葵与高敏私交甚好,所言不足信。此外,按合同规定,无论书籍销售情况如何,出版社都要按5万本的数量支付稿费,也就是17.4万元。出版社也承认书款已收回并入账,但称只卖了2万多本。不过据杨葵作证,数量应在6万本左右。

  记者昨天还与高敏的经纪人周宇取得了联系,他称高敏已回到北京,但在判决结果出来之前她暂不接受采访。记者昨天多次尝试采访上海文艺出版社方面,但因种种原因未能成功。记者随后咨询了四川合胜律师事务所的吕良律师,吕律师就本案争论的焦点“委托书”之争作出解释:“即使是代理人签订的合同,出版方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著作的权利人应该享有作品出版所带来的权益。根据《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委托关系不应成为出版社的抗辩理由。”见习记者 郑亮

(责任编辑:严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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