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
(记者张怒涛)“高敏状告上海文艺出版社”一案前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高敏未亲临庭审现场,但在其代理律师张起淮收集的有力证据和雄辩的口才面前,被告方上海文艺出版社虽派出两名律师,但仍落下风。
法庭宣布将在10日内作出一审判决。
上月高敏将上海文艺出版社告上法庭后,被告方曾多次接触高敏的律师,要求调解此事。但高敏提出的三个基本要求,被告方无法全部满足,这使高敏坚定了打官司的信念。“当张律师说对方希望调解时,我非常高兴!最少对方意识到不履行合同是不对的。但听完上海文艺出版社的调解意见后,我再次感到失望!”高敏说,“上海文艺出版社要求在我提出的三个条件(1、出版社向我赔礼道歉。2、出版社按起诉的费用一分不少地支付。3、出版社支付由于他们不履行合同所产生的费用)上"打折"!我当时就笑了。”于是高敏3日下午从北京飞赴上海,在刘军华法官下班前把所有的手续都核对一遍并签名认可,静候次日开庭。
前日开庭时,高敏未到现场,而是在淞江影视基地的朋友家中静候佳音。对于庭审过程,高敏从张律师那里得到消息,“我没去现场,但我在开庭后第一时间就联系了我的代理律师并询问情况,上海文艺出版社承认他们出版印刷了我写的书,承认当初与我的先生签订过合同,也承认未支付过我稿费,在法庭上,他们没有提供任何确凿证据支持他们的行为。”但被告方在庭审过程中提出3个拒付高敏稿费的理由,对于这3点,高敏认为太过牵强,“按张律师的说法,这完全是无理取闹。我认为,上海文艺出版社的律师能在法庭上说出这3个"理由"也挺不容易!”
这3点理由为(括号内为高敏的申诉):1、当时与上海文艺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的并非高敏本人,而是高敏委托的代理人,所以出版社不应支付高敏稿费。(尽管我的委托代理人多次声明著作权和收益权是属于我的,并在法官面前做过书面说明,但上海文艺出版社还是提出不应将稿费支付给我。)2、《追梦》一书中所使用的有关高敏的图片在印刷时并没有“高敏提供”或“高敏授权”等字样。(我向上海文艺出版社提供照片时,每张照片都有出处和用途等详细说明。)3、上海文艺出版社在北京设有办事处,北京办事处仍拖欠上海文艺出版社一笔投资款项,高敏的稿费由北京办事处代为支付。(我是与上海文艺出版社签订合同,我没理由找北京办事处要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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