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三大理由作辩护
庭审中,被告的代理律师辩称,当初签订合同的“甲方”是高敏的丈夫陈志刚,高敏不具备诉讼的权利;北京办事处已于2005年9月初停办,没有任何负责人,陈志刚不可能与他们进行交涉;由于杨葵(当时与高敏的丈夫签订合同的出版社代表)打着出版社的旗号招摇撞骗,已于当日被出版社开除,他之后的行为与出版社无关,因此出版社没有义务向高敏支付报酬。对此,高敏的代理律师称,高敏已于签约当日将著作权授权书交给了陈志刚,该书报酬是夫妻两人共同财产,高敏当然有权利起诉出版社;《追梦》的封面和扉页都印有该出版社的字样,图书出版后前后在全国举行过九次签售仪式,其中一次还是出版社总编亲自主持。上海文艺出版社得到了售书的利润,因此即使杨葵被开除,出版社也有义务承担支付报酬的责任。
高敏:做人厚道点好
虽然高敏本人并没有出现在法庭,但她对此案的重视程度非常高:“我没有去现场,但我在开庭后第一时间就联系了我的代理律师询问情况,上海文艺出版社承认他们出版印刷了我所写的书,承认当初与我的先生签订过合同,也承认没有支付过我稿费,并且在法庭上,他们没有提供任何确凿的证据支持他们的行为。”
在自己的博客上,高敏还把出版社代理律师列出的3条理由一一反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高敏对自己打赢官司充满信心,“事实摆在那里呐,他们想赖也赖不掉。我觉得,上海文艺出版社的代理律师真不容易。我只想给出版社说,‘做人厚道点好’!”在高敏决定打官司之后,上海文艺出版社也曾表示想庭外和解,但是不愿意接受高敏提出的全部条件。高敏觉得他们很没有诚意。庭审已经结束,至于案件何时才能宣判,高敏还不太清楚,“判决书什么时候出来,我还不太懂。我的律师会帮我处理好这些事情,我相信法律会有一个公正的判决。”本报记者杜娟
稿费引出的官司
2005年4月9日,高敏的丈夫陈志刚与上海文艺出版社的代表杨葵签订了一份《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出版高敏所著《追梦》一书。双方约定出版社向原告支付报酬的比例为12%,图书暂定价为25元。上海文艺出版社还保证,作品起印数为5万册,在作品出版后三个月内向高敏支付不少于5万册的版税,最终零售价为29元。但是直至合同约定的2005年10月15日,出版社并未付给高敏报酬。
上个月,高敏在数次与出版社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将出版社告上了法庭。高敏的代理律师表示,高敏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出版社支付报酬17.4万元和利息1.2万余元。本报记者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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