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吃了闭门羹,今日继续递诉状
昨日,闹得沸沸扬扬的广东凤铝俱乐部状告中国篮协一事,有了最新的进展。下午,凤铝俱乐部的律师代表就来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进入状告中国篮协的程序。
然而,凤铝方面并没有找到法院的相关人员。
因为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昨天召开全体大会,所有工作都进入暂停状态,所以凤铝俱乐部代表也没能正式提出行政诉讼。
在此之前,广东凤铝俱乐部向中国篮协的上级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提交了一份报告,要求进行行政复议,但迟迟没有得到总局的答复。就在凤铝刚刚起诉未果,无功而返的时候,总局的批复也传到了凤铝手中。
凤铝方面并没有向媒体透露总局批复的细节,只是称“没有实质性内容”。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总局是站在篮协这一方的,凤铝想要“翻身”的愿望自然不能从总局这里实现。因此,凤铝俱乐部表示,依然坚持状告中国篮协。
从各方面得到的消息是,凤铝俱乐部会在今天上午再次到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并递交相关的材料。如果法院接受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院会在5天之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方——中国篮协。篮协要在收到起诉状副本10天之内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联赛委员会通过举手表决不允许广东凤铝进入CBA联赛)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从立案之日起,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这个时间要长达3个月之久,甚至更长。也就是说,无论结果如何,将于11月15日开幕的2008-2009赛季CBA联赛,广东凤铝是肯定参加不了了。
本报综合
凤铝事件回放
9月4日,NBDL冠军广东凤铝俱乐部无缘晋级新赛季CBA联赛,凤铝随即对CBA联赛委员会及晋级相关事宜表示强烈不满。
9月8日,凤铝表示会将晋级不成一事诉诸法律。篮协作出正面回应,强调评估、投票过程的合法性,并表示不惧对簿公堂。
9月23日,凤铝正式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庞大的律师团名单,正式进入法律程序。
10月6日,凤铝向体育总局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总局依法行使监督权。
法学界专家支持凤铝上诉
在日前由北京大学参与研究与支持举办的“体育运动组织的行政法地位及法律规制研讨会”上,与会学者就体育运动组织的行政法地位、行为规范以及法律救济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对凤铝事件发表了看法。
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行政法学会执行副会长姜明安认为,中国篮协一方面是社会团体,另一方面,其作为全国性的单项体育协会,依照体育法规定对全国的篮球事业具有相应管理权限,是行政法上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属于行政主体;对于CBA联赛的准入问题,篮协作出的决定属于行政行为,应当受到司法审查的管辖。对CBA联赛准入实行投票表决的规则,在规则制定前应当事先征求意见、通过相应程序表决通过并事先公布。
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冯军认为,篮协对于CBA联赛准入资格的前述处理结果,同公众基本的公平观不符,可谓“显失公平”,在程序上也明显失当。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沈岿也对篮协决定的程序和依据提出了质疑。他表示,篮协强调的“地域分布平衡原则”,即便有合理性,也应在事先明确。2006年篮协批准凤铝在广东佛山成立,而当时广东已经存在广东宏远和东莞新世纪两支CBA联赛俱乐部,可见当时篮协并未考虑这一原则。
而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刘莘认为,投票表决并非是“放之四海皆准”的方式,对于竞技体育准入的资格问题,《体育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应当按照公平、择优的原则选拔和组建”,中国篮协的前述两个准入办法中确定的成绩排序、评估结果和队伍规模三个规则具有客观性,篮协不能用临时确定的新规则代替。
对于凤铝诉诸法律的计划,与会的专家们表示,不管前景如何,均应当尝试。沈岿表示,很多障碍往往是在不断实践后才被突破。过去,高校一直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但1999年的刘燕文诉北大案被海淀法院受理,从此就在该领域开启了一条司法之门。
本报综合
前车之鉴
“民告官”行不通?
2001年12月13日,刚宣布退出中国足坛的吉利集团将中国足球协会告上了法庭,状告中国足协侵害其名誉权。在广州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吉利的起诉后,吉利不服特向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最终没有下文。
2001年,因牵扯进“甲B五鼠”事件,长春亚泰被取消了升入甲A的资格。随后亚泰一纸诉讼状告足协,意欲讨个说法,但换回的只是大半主力和主帅殷铁生遭到半年停赛的重罚。
2002年9月4日,被指“假打”、取消参赛资格的原四川绵阳俱乐部球员王锋起诉中国足协。此后,诉讼案无果而终,王锋退役,开了家叫“11比2”的酒吧。
2003年12月,北京国安以“损害国安俱乐部名誉”为由,将一家媒体的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第一被告,媒体主办单位中国足协作为第二被告告上了法院。不过最终结果是庭外和解。
本报综合
(责任编辑:宋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