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跳水教练于芬28日对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关于“检举门”的表态提出疑问,并且指出涉及自己的奖金发放清单涉嫌造假。
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相关负责人27日表示,2008年1月30日,他们收到于芬反映跳水队领队周继红贪污其奖金问题的举报信。
但是,于芬28日接受新华社记者电话采访时称,她并未委托其他人为自己代领奖金。在上文提到的“5人”中,有些人她根本不认识,而有人已经向自己证实从未为她代领过奖金。因此,于芬认为奖金发放清单上的签名存在造假的情况。
于芬表示,这件事也反映出游泳中心的财务管理制度存在问题。这么多的钱,由这么多不同的人代领,而且没有当事人的委托,很容易造成混乱。于芬称,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跳水部的某位领导曾经告诉她,跳水队的奖金就是由周继红分配的。
检举9个月未得到答复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今年3月,于芬第一次通过媒体公开检举周继红,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及相关人士只是以“账目没有问题”予以回应。上周四晚,这封针对周继红的检举信在网上曝光,随后几天,于芬检举周继红私吞奖金一事再度成为热点。面对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的态度仍旧是“账目没有问题”。于芬多次公开表示,如果游泳运动管理中心的账目确实没有问题,游泳中心就应当公示自己签收奖金的明细表以正视听。游泳中心对此则未予答复。
游泳中心为什么不能公示自己签收奖金的明细表,是于芬一直想要弄清楚的问题。她还表示,更为困惑的是,自己的检举信递交到国家体育总局纪检部门已经9个月,但总局纪检部门直到10月27日才通过媒体发布了一个表态声明,却始终没有给自己作为检举人一个明确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我国著名行政诉讼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姜明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说:“根据国家信访条例,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在举报人举报3个月内给予举报人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的答复;如果被举报人的案情轻微,纪检监察部门可内部处理,如果案情严重,纪检监察部门应请求检察机关介入处理。”
“代领者”签名被冒用
于芬则向记者表示,总局监察局和纪检部门从未就她举报周继红一事给过明确的调查结果。仅在今年4月,总局纪检部门约见过她一次。当时,有关人员给她宣读了奖金签收清单,请她确认哪些奖金她领取过,哪些没有领取过。在发现有5人“代她领取奖金后”,于芬当即指出,她没有委托过这5人代她领取奖金,也没有从这5人手中拿到过任何奖金,这5人中有的人她甚至都不认识。于芬曾请求纪检部门对这5人为何代她领取奖金作出调查,纪检部门却把调查情况的责任推给了游泳中心。《中国青年报》说,于芬还进一步向国家体育总局纪检部门反映,在自己找到5名“代领者”中的一人后,发现这名“代领者”的签名是被人复制到奖金领取单上的。这名“代领者”已经为于芬的律师写下书面证明,证明自己从未为于芬领取过任何奖金,他的签名完全是被人冒用。
于芬说,她还发现,在国家体育总局纪检部门向自己宣读奖金签收清单时,有一笔奖金数额是16.8万元,但自己实际收到的金额只有13万元,而中国跳水队留存的单据上却注明为19万元。
据于芬的法律顾问介绍,现在需要弄清的一个基本事实是,这么多的奖金现在到底在哪?是被别人领走了,或是仍在跳水队,还是被其他人侵吞了?如果还在跳水队,可以采取内部行政手段解决;如果有人冒领,可以采取民事途径解决;如果是虚构身份,则涉及到欺诈和诈骗;如果其他人利用职务之便占有,便是贪污的问题了。
前天,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就于芬举报国家队领队周继红侵吞其百余万奖金一事作出公开答复,认定举报内容和周继红没有关系,于芬应获得的那部分奖金早已经由其他...
08-10-29 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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