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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委员会章程 详解准入资格

    搜狐体育讯 (2005年4月28日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 一 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以下简称“联赛”)是中国篮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篮协”)主办的中国最高水平的职业男子篮球赛事。

CBA是中国篮球协会英文全称Chinese Basketball Association的缩写。

  第 二 条 中国篮协依法拥有联赛的所有权,拥有联赛标识等联赛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第 三 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俱乐部通过特许加盟的方式参加联赛。各加盟俱乐部标识及相关知识产权交由联赛统一经营开发。加盟俱乐部同时获得在特定条件下使用联赛标识及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

  第 四 条 为适应中国职业篮球市场化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职业篮球的运行机制,加强科学与民主决策,中国篮协授权成立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委员会(以下简称“联赛委员会”)。

  第 五 条 联赛委员会是联赛的管理机构,在中国篮协授权范围内,负责联赛及与之相关的各项事务。

  第 六 条 联赛委员会应接受中国篮协的领导、指导和监督,遵守中国篮协的有关规定。

  第 七 条 联赛委员会的宗旨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遵守《中国篮球协会章程》及中国篮协的相关规定;

  (二)建立和规范联赛以及职业篮球俱乐部的经营管理体制,推进中国职业篮球联赛的市场化进程;

  (三)加强职业篮球俱乐部后备人才的培养,推进中国职业篮球联赛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四)积极拓展联赛的市场资源,树立联赛良好的品牌形象,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职业篮球联赛体制;

  (五)培育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篮球文化,塑造健康向上的联赛形象,提高联赛的社会影响力。

  

  第 二 章 组织机构

  第 八 条 联赛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包括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联赛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联赛办公室。

  (一)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为联赛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联赛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联赛常委会”)为联赛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闭幕期间行使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权力。

  (三)联赛办公室为联赛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联赛委员会的领导下处理联赛的各项日常工作。

  第 九 条 联赛委员会设委员27名。参与联赛的各俱乐部应各指派一名代表(俱乐部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的总经理),出任联赛委员会委员。未达到准入标准或因其它原因退出联赛的俱乐部同时失去联赛委员会委员资格。联赛委员会聘请法律、经济、财务、篮球等方面5名专家担任联赛委员会委员。中国篮协指派相关部门6名负责人担任联赛委员会委员。

  第 十 条 联赛委员会设主任和副主任各一名。联赛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中国篮协推荐二名中国篮协的副主席担任,经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任职。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为四年,经中国篮协推荐和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连任。主任、副主任在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任职时,由中国篮协另外推荐一名副主席代理,经下一次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后正式任职。代理主任或代理副主任在代理期间行使主任或副主任的职权。

  第 十一 条 联赛委员会秘书长由联赛委员会主任推荐,经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任职。秘书长每届任期为四年,经联赛委员会主任推荐和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可以连任。秘书长在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任职时,由联赛委员会主任推荐一人为代理秘书长,经下一次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后正式任职。代理秘书长代理期间行使秘书长的职权。

  第 十二 条 联赛常委会设常务委员7名,由中国篮协选派3名,俱乐部选派4名(由俱乐部联赛委员从俱乐部联赛委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二年。联赛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均属联赛常委会成员。

  

  第 三 章 职责

  第 十三 条 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责:

  (一) 制定和修改联赛委员会章程;

  (二) 选举联赛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 选举联赛常委会委员;

  (四) 选举联赛委员会秘书长;

  (五) 审议批准联赛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 审议批准联赛委员会预算和决算报告;

  (七) 审议批准联赛组织管理运行方案;

  (八) 审议批准联赛市场运作管理方案;

  (九) 审议批准联赛收入分配方案;

  (十) 审议批准有关罢免或增补联赛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第 十四 条 联赛常委会的职责:

  (一)在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闭幕期间,依照本章程和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处理联赛的日常工作事务或紧急事项;

  (二)向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提交议案;

  (三)决定召开联赛委员会临时会议;

  (四)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 十五 条 联赛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 全面负责联赛委员会工作;

  (二) 主持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联赛常委会;

  (三) 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 十六 条 联赛委员会副主任协助联赛委员会主任负责联赛委员会工作;受联赛委员会主任委托,可代理行使联赛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第 十七 条 联赛委员会秘书长职责:

  (一)筹备举办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和联赛常委会会议,负责会议的组织、文书等工作;

  (二)协助联赛委员会主任处理联赛委员会和联赛常委会的日常工作事务;

  (三)主持联赛办公室工作;

  (四)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 四 章 联赛委员会工作程序

  第 十八 条 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两次,时间一般在上一赛季结束之后和下一赛季开始之前。联赛常委会有权决定召开联赛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 十九 条 召开联赛委员会会议应至少提前十五天,将会议日期、地点、议题等书面通知所有委员。召开联赛委员会临时会议应至少提前七天(因特殊情况可为三天),书面通知所有委员。

  第 二十 条 联赛委员会会议议案由联赛常委会提出。三名或三名以上联赛委员会委员可以在联赛委员会会议召开前提前十五天,通过秘书长向联赛常委会联名提出联赛委员会会议议案,由联赛常委会决定是否列入会议日程。联赛委员会临时会议不受理既定内容之外的其他议案。

  第 二十一 条 联赛委员会会议在出席委员人数达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可以举行会议并进行表决。联赛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书面授权本单位人员作为代表,书面授权经联赛委员会主任签字认可后,代表人可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

  第 二十二 条 联赛委员会会议表决时,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具体方式由联赛常委会确定。特殊情况下,经联赛委员会主任提议,可采取书面传真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 二十三 条 有关修改联赛委员会章程,选举或罢免联赛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委员联名提出的议案,以及罢免或增补委员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包括经认可的授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有关其他事项的决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包括经认可的授权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 二十四 条 联赛委员会决议通过后,决议文件应记录决议通过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委员数、通过的票数,并由参加会议的所有委员签名。

  第 二十五 条 联赛委员会有关以下事项的任何决议,必须报经中国篮球协会批准后,方可予以公布并生效:

  (一) 联赛委员会的章程;

  (二) 联赛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和机构设置;

  (三) 联赛的名称、参赛队数和升降级制度;

  (四) 俱乐部加盟联赛的准入条件和退出制度;

  (五) 联赛规程和竞赛日程;

  (六) 联赛会标、会旗、会歌等;

  (七) 联赛商业资源的管理运作方案及联赛收益的分配方案。

  第 二十六 条 其他决议在联赛委员会表决通过后,即可生效。

  

  第 五 章 联赛常委会工作程序

  第 二十七 条 联赛常委会会议定期和不定期举行。定期会议每年四次,分别在每次全体委员会会议结束的次日、赛季中、下次全体委员会会议之前举行。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由联赛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也可以由3位或3位以上常务委员提议召开。联赛常委会会议由联赛委员会主任主持。

  第 二十八 条 常务委员本人应出席联赛常委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时必须说明理由并经联赛委员会主任批准。一年内累计三次缺席联赛常委会会议的常务委员自动失去常务委员资格,空额按常务委员的产生程序进行补选。

  第 二十九 条 召开联赛常委会定期会议应至少提前十五天,不定期会议应至少提前七天(特殊情况可为两天),将会议日期、地点、议题等事项书面通知所有常务委员。

  第 三十 条 联赛常委会会议形成决议须有5名或5名以上常务委员出席,并经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举手表决通过。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各有一票表决权。

  第 三十一 条 联赛常委会会议的决议文件应记录决议通过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常务委员人数、通过的票数,并由出席会议的常委签名。不同意相关决议的常务委员应注明意见。

  第 三十二 条 联赛常委会会议涉及本章程第十三条内容的决议,经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生效;涉及本章程第二十五条内容的决议,报经中国篮协批准后生效。联赛常委会会议的其他议案经联赛常委会会议通过后,即可生效。

  

  第 六 章 联赛办公室

  第 三十三 条 联赛办公室为联赛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联赛委员会秘书长兼任联赛办公室主任。

  第 三十四 条 联赛办公室的职责:

  (一)联赛委员会会议及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工作,联赛日常事务及媒体服务;

  (二)联赛的训练竞赛工作,包括赛程编排、竞赛管理、裁判管理、球队和球员及教练员注册、球员转会、球队训练质量管理等;

  (三)联赛市场开发工作,包括联赛广告、电视、标志产品、无线增值业务、网络、新的商业平台建立等商务资源的开发;

  (四)联赛品牌管理工作,包括公共关系的拓展、品牌形象的维护和宣传、客户服务、赞助商信息回馈、联赛大型活动的策划及实施;

  (五)教练员、球员及俱乐部工作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

  (六)联赛日常财务管理,制定联赛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第 三十五 条 联赛办公室可根据需要,报经联赛常委会批准,设置下属部门。联赛办公室各部门负责人由联赛办公室主任提名,报经联赛委员会主任批准任命。

  第 三十六 条 联赛办公室工作人员由联赛委员会委员推荐或通过社会招聘,由联赛办公室主任报经联赛委员会主任批准后聘用。

  

  第 七 章 财务审计

  第 三十七 条 联赛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从联赛经营收入列支。

  第 三十八 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联赛办公室负责拟制联赛年度决算报告、预算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提请联赛委员会会议审议。联赛财务工作依法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 八 章 纪律

  第 三十九 条 联赛委员会委员及其所在单位(不含专家委员所在单位)应遵守本章程的规定和体育道德规范,执行联赛委员会的决议。联赛委员会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条例,对违犯纪律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第 九 章 联赛经营及收入分配

  第 四十 条 中国篮协授权中篮体育开发中心与盈方(亚洲)有限公司合作成立的联赛经营机构“中篮盈方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经营开发与联赛及加盟俱乐部有关的商业权利。联赛委员会有权监督联赛经营机构的工作。

  第 四十一 条 各加盟俱乐部有义务配合联赛经营机构的商务开发工作以及赛事推广工作。

  第 四十二 条 各加盟俱乐部有义务按照联赛委员会的要求提高经营能力,接受相关的专业培训及指导。

  第 四十三 条 联赛权益的经营收入(包括但不限于联赛场地广告、比赛装备、电视转播、赞助、授权许可、新媒体、球员集体形象权、联赛标识及俱乐部标识等相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收入),按联赛委员会和中国篮协确定的方案进行分配。

  第 四十四 条 俱乐部权益的经营收入(包括俱乐部的冠名权及主场比赛的门票收入),由各加盟俱乐部在中国篮协及联赛委员会的规定范围内自己享有。

  第 十 章 附则

  第 四十五 条 本章程经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报经中国篮协批准后生效。

  

(责任编辑: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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