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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芬周继红奖金之争愈演愈烈 法律之门如何开启

  于芬和周继红的奖金之争愈演愈烈,于芬4日委托律师正式向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发出律师函,要求监察局对她举报游泳中心跳水队领队周继红贪污其奖金的问题作出正面回应。其代理律师表示,如果还是没有回应的话,于芬不排除采取其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提起诉讼。

奖金门似乎离法律之门越来越近。

  在体育界如此迫切地希望法律介入的情况下,我们的法律之门似乎并不通畅。我们的法律至今仍然没有给体育纠纷的解决以足够的空间。

  作为此类体育纠纷的最好解决途径是体育仲裁。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13年过去了,我们的体育仲裁机构仍然没有建立。刚刚闭幕的北京奥运会上,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北京设立了临时仲裁庭,并仲裁了9件体育纠纷。我国为其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外来的和尚好念经,我们10余年没有解决的制度问题在北京奥运会时解决了。但我们自己的体育仲裁机构呢?

  法律是调节社会关系、分配利益的规则的集合,“依法治体”已经成为确保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和我国社会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我们的体育法制建设的滞后性也逐渐显现。《体育法》作为我国体育领域的基本法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的需要。如何为体育仲裁的实行提供法律依据和相应的制度安排,这将是体育界和法律界必须面对的挑战。另外,加强有关体育社团、体育产业、竞技体育、公共体育设施、学校体育等方面的立法也刻不容缓。

(责任编辑:于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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