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1月12日电 清华大学跳水队教练于芬日前“检举游泳中心侵吞百万奖金”。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以及游泳中心《教练员奖金发放原则》,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和亚洲锦标赛上获得相应名次的运动员和教练员可以获得“国家奖励”。
按照规定,在发放给教练员的奖金中,现任队伍总教练或教练组组长提取奖金的10%;其余90%由运动员的主管教练、助理教练以及原输送单位教练,按不同比例分配。教练员的奖金按照运动员出成绩的时间往前追溯4年进行计算。在运动员出成绩的当年度以及过去3个年度,教练员分配的每年奖金比例分别为40%、30%、20%和10%。主管教练与助理教练的奖金分配比例为70%与30%。
现举例说明:某队员先后经过市队、省队到国家队训练,2007年3月获得世锦赛冠军,国家发给教练员的奖励为8万元。
按照奖金发放规定,国家队总教练或教练组组长从中提取10%即8000元,剩余的90%即72000元由该队员的历任教练所得,按执教年度,具体到月计算,由此追溯到2003年4月,分为四个年度(详见下表)。
运动员的成功并非一人之功,是多位教练员辛勤努力的结果。根据上述奖金发放原则,距离运动员出成绩时间越久远的教练员所得奖金的比例相对越少。在每一个年度中,教练员的奖金都是由其主管教练和助理教练按70%和30%分配。
根据国家人事部及国家体育总局规定,每一次世锦赛、世界杯以及亚运会、亚锦赛的“国家奖励”都有明确标准,冠军奖励金额不等,最多不超过8万元,奥运会奖金除外。据悉,2006年7月份调整了上述赛事最新的冠军奖励标准。此前,上述赛事的国家奖励金额较少。此外,奥运项目和非奥项目奖金也有区别。
8万元国家奖励之90%由历任教练分配举例
时间 所在队 教练员奖金比例实际所得
2007年3月~2006年4月国家队 72000元×40% 28800元
2006年3月~2005年4月国家队 72000元×30% 21600元
2005年3月~2004年4月省队 72000元×20% 14400元
2004年3月~2003年4月市队 72000元×10% 7200元
(注:国家队总教练或教练组组长提取8万元之10%即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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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北京卫视频道BTV1 《特别关注》】为清华跳水队总教练于芬担任法律顾问的王兆峰律师条分缕析"检举门"事件中多处有悖常理的地方...
08-11-06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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