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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全国游泳冠军赛暨全运会游泳预赛竞赛规程

    搜狐体育讯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9年4月5日至12日在浙江省绍兴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

  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限女子)、1500米自由泳(限男子),50米、100米、200米仰泳,50米、100米、200米蛙泳,50米、100米、200米蝶泳,200米、400米个人混合泳,4×100米、4×200米自由泳接力,4×100米混合泳接力。

  三、参加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优秀运动队。

  四、参加办法:

  (一)运动员参赛资格:

  1、凡2008年度由所属省级体育局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注册的运动员。

  2、凡在2008年度注册,(含注册确认)且在2008年上、下半年内各参加了1次由游泳中心举办的优秀运动队全国游泳比赛的运动员。

  3、在2008年度上下半年参加的比赛中,男子198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子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运动员报项不得少于2项(不含接力)。

  4、凡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公布的2008年度奥运会项目全国前10名,且在2008年全国游泳锦标赛中达到本次比赛报名标准的运动员可直接报名参赛。

  5、凡2008年度奥运会项目全国排名第11名以后运动员(含已达标运动员),必须在参加了2009年全国春季游泳锦标赛后,方可报名参赛。报名后未到赛区参赛的运动员除外。

  6、凡符合上述条件,并在2009年全国春季游泳锦标赛中达到本次比赛达标标准(另行通知)的运动员可报名参加。

  7、凡符合上述条件,并在本次比赛或在 2009年全国青年游泳锦标赛上达到全运会达标标准的运动员方可报名参加全运会决赛阶段的比赛。

  8、凡报名参加第29届奥运会的运动员可直接报名参加全运会预选赛。在第29届奥运会、2009年世界游泳锦标赛获得游泳项目前16名,接力项目前8名的运动员,且参加了全运会预选赛,并达到全运会决赛报名标准后,其参加决赛阶段比赛的报项不限。

  9、凡不服从国家安排,拒绝参加2009年世界游泳锦标赛的运动员,不能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

  10、在2009年世锦赛、亚洲青年运动会、地中海系列赛上达到报名标准的运动员和在世界大学生运动会达到报名标准的国家队运动员可报名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

  凡在2009年世锦赛、亚洲青年运动会、地中海系列赛上取得的成绩和在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上国家队运动员取得的成绩可作为决赛阶段达标成绩。

  11、参加了第29届奥运会,且失去参加2009年世界锦标赛资格的运动员,若未参加本次比赛,则须在全国青年锦标赛中重新达标,且报名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项目应与达标项目相同。

  (二)各单位各单项报名人数不限;每人报项不限。接力限报1个队。

  (三)运动员的分段成绩和接力项目第一棒成绩不能作为参加决赛阶段达标成绩。

  (四)运动员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项目必须为达到全运会达标标准的项目。达标项目少于2个(含2个)和无一项成绩达到达标标准的运动员,最多可报2个单项(接力项目除外)。

  (五)未达标或额外增项的运动员,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项目必须是在2009年全国游泳冠军赛和2009年全国青年锦标赛中参加过的项目。报名后在上述两次比赛的预赛开始前弃权和犯规项目不能作为决赛阶段的报名项目。

  (六)各单位工作人员按参赛运动员(由国家队报名的除外)4比1的比例报名。国家队工作人员按国家队(含正式、集训、试训、带训)参赛运动员4比1的比例报名。

  五、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

  (二)运动员如单项弃权,则不得参加当日及次日任何项目的比赛,并按有关规定上交罚款。

  (三)运动员参加各单项比赛的报名成绩应是本人12个月内的最好成绩。

  (四)凡拒绝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按有关规定处罚。

  (五)各单项进行预、半决赛、决赛。不足8人(队)时只进行决赛。

  (六)200米以下距离各单项(不含接力项目)录取参加决赛运动员名单的办法,将按参加半决赛运动员的预赛和半决赛两次比赛的成绩相加重新排序,成绩列前的8名运动员进行决赛。

  (七)运动员在各单项的预、半决赛、决赛及重赛中,如所游成绩差于达标标准的110%(400米及以上距离项目为105%)的成绩者,或故意出发犯规者,给予300元的罚款。

  (八)运动员如单项弃权(重赛除外),则不得参加当日及次日任何项目的比赛,并交弃权费300元整;接力项目弃权每项交弃权费400元整;报名后因故未到赛区者需交弃权费300元整,如无故弃权和报名后无故未到赛区者,以及故意延误比赛者,按竞赛包干经费给予处罚,并视情节通报全国。

  (九)运动员参加各单项比赛时,必须向检录裁判员出示本人注册证。未出示注册证者不能参加该单项比赛,同时按弃权予以处罚。

  (十)凡拒绝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按相关规定处罚。

  (十一)比赛期间的罚款上交组委会。未按时上缴罚款的运动员,禁止参加下次全国比赛;比赛结束后3个月内,该单位运动员仍未上缴罚款,取消该单位参加下次全国比赛。

  六、裁判员:

  (一)总裁判、副总裁判和部分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负责指派,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选派一级以上裁判员。

  (二)总裁判、副总裁判于赛前4天,其他裁判员于赛前3天到大会报到。

  (三)裁判员必须按时报到。逾期报到,不予安排工作,经费自理。

  (四)各队领队、教练员、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裁判员。

  七、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各单项录取前8名给予奖励。前3名颁发奖章,第1名至第8名颁发奖状。

  (二)只进行前3名运动员的发奖仪式。

  八、报名和报到:

  (一)各单位根据总局要求,登陆第十一届全运会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不需进行书面报名。

  (二)请各单位于赛前2天到赛区报到。

  九、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其他:

  (一)开幕式于第二场比赛前15分钟在比赛场进行。各队须选派至少3人(其中1名教练员或领队)统一着装参加入场仪式。

  (二)颁奖时应由获奖运动员本人参加,不得由他人代替。否则将停止该运动员所在单位全队参加下一次全国游泳比赛资格,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三)颁奖结束后,如大会组委会安排获得单项前三名的运动员和获得接力冠军的运动队出席新闻发布会,这些运动员必须到指定地点接受采访,否则不得参加以后各项比赛。

  (四)承办单位须在比赛结束后,将采用EXCEL文件格式记取的全部比赛成绩软盘交给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指定的工作人员。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责任编辑:兰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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