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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琳转会事刺中制度要害 谢晖:中国足球不谦虚

2009年07月15日07:39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
  在中国足坛引发争议的辽足队员戴琳“出口转内销”加盟申花一事,随着负责球员注册的中国足协青少部主任朱和元昨天的一句“一切按照规矩办”,而没有了悬念。

  戴琳加盟申花的方法,是利用中国足协和国际足联对于“自由球员”的不同定义。
中国足协规定,和俱乐部合同到期后36个月,球员才能成为自由球员。国际足联则规定,球员和俱乐部合同结束后,就是自由球员。

  在申花训练已有一周的戴琳,显然不用担心这次转会会泡汤,毕竟他的“转会链”非常清晰:和辽足合同结束后,他短期转会到波斯尼亚一家俱乐部,随后又转会上海申花俱乐部。他的转会文件,完全合乎国际足联和中国足协的标准和规则。

  然而,戴琳事件确实如一把利剑,刺中了中国足球转会制度的要害。中国足协虽然这次并未粗暴地干涉戴琳的转会,但国内转会制度和国际足联不接轨留下的漏洞,必须尽快堵上。要不然,任何一名合同到期的中国球员都可以复制戴琳的转会路线,在外兜上一个圈子后,就能免费加盟国内任何一个俱乐部。

  有留洋德国经验的谢晖,对国际和国内足坛不同的自由身概念,有着深刻的体验。因为是自由身,他从德乙菲尔特俱乐部加盟重庆力帆时,拿到了天价合同。然而,当他和力帆产生劳资纠纷后,在法庭完全可以获胜并拿到薪酬的谢晖却最终选择了私了,他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开36个月的禁锢,获得自由身。

  “中国足球最大的问题是不肯学习,不谦虚。欧洲足球玩了那么多年,有着一套成熟的东西,怕啥,直接搬过来用,出现问题再改。因为不肯学习,所以我们在学习之前,往往先想出一些土办法,似乎更符合中国的实际。现在国际足坛是全流通的,这些土办法,最终会被证明是糟粕”,谢晖说,“在强调保护俱乐部利益的基础上,我们的转会制度确实要尽快和国际接轨,这样有利于中国球员留洋,对中国足球的提高也是好事。”

  吴金贵也认为,国内转会制度和国际接轨肯定是大势所趋,“当初足协制定土办法,是想保护俱乐部的利益,但这样做忽略了球员的利益。中国足球未来的改革,希望能兼顾两者的利益,力争做到双赢。”

  2009年初,与辽足合同到期的戴琳有意转投申花,但因为辽足提出200万元的转会费而不了了之。随后,戴琳先以“自由身”转会至波斯尼亚一家俱乐部,等国内二次转会窗口打开后,申花再以低价从波斯尼亚把戴琳引进来,这就是“出口转内销”。这并不是本赛季中途转会市场的第一例,四川队的吴波也以这种方式成功地转会到了成都谢菲联队。

  事件回放

  怎么也是“36”?
张玮

  小时候学杜牧的《阿房宫赋》,其中有一句“有不得见者,36年”,说的是秦始皇后宫里的嫔妃,运气不好的,呆上36年也见不到皇上一面。现在看看,按照中国足协的转会章程,中国俱乐部球员在合约期满后,要过36个月才能恢复“自由身”,不由叹息:这些球员也不比那些嫔妃好多少,36个月虽然不是36年,但又有几个青春年华的球员,经得起这36个月的折磨?

  现在不少俱乐部都在指责申花破坏了圈内的“潜规则”,姑且不论申花到底算不算“精明”,但有一个问题大家必须面对:这种完全站在俱乐部这边、忽视球员自身利益的“潜规则”是不是值得遵守?至少制订规则的中国足协已有将36个月缩短到12个月的计划。这就说明,原先的政策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球员毕竟不是封建帝王后宫的嫔妃,说宠幸就宠幸,说打入冷宫就打入冷宫。

  1995年,比利时乙级队一名叫博斯曼的球员经过5年的艰苦官司历程,终于胜诉,从而改变了整个欧洲足坛关于“自由转会”的定义,即球员合同期满便成为自由球员,这就是如今著名的“博斯曼法案”。如今,这个叫戴琳的年轻球员能否推动中国足球关于“自由转会”规则的完善和修改,我们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静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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