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下午,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就《全民健身条例》的相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问:为什么要制定《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答:全民健身活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
全民健身需要法制推动和保障。制定《条例》的目的就在于解决阻碍人民群众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困难和问题,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健身活动中来,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身体素质。
问:《条例》和我国以前颁布的体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是怎样的关系?
答:《全民健身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全民健身的系统、全面的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施行办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和层次对全民健身工作提出了要求,彼此互为补充。《全民健身条例》是在上述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的,着重于解决影响我国全民健身事业的实际问题,明确了政府及全民健身体系中各有关主体的责任,建立了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学校体育开放等制度,进一步确立了全民健身的法律地位,为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问:《条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答:《条例》共6章40条,对全民健身涉及的各个方面进行了规范,特别在体育设施、健身指导、安全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明确了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权利。“公民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首次明确表述在国家法规之中。《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公民所在单位对公民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依法予以保障,并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和措施。
第二 ,强调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责任。《条例》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全民健身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定期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定期举办群众性体育比赛活动。明确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新闻媒体等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义务,其中特别细化了对体育主管部门的要求。
第三,结合不同人群特点,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对于青少年学生,要求学校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一小时体育活动,并支持和引导学生校外体育活动的开展;对于农民,要求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在传统节日和农闲季节组织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对于职工,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工间操等活动提出了义务性的要求。还规定,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在全民健身日组织开展免费健身指导服务,公共体育设施向公众免费开放。
第四,利用各类公共场所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大力推动已有的体育设施开放。《条例》更多地关注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要求其管理单位结合自身条件为公众安排健身活动场地,并规定体育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免费提供健身器材。对于居民住宅区,规定在其设计阶段,即考虑安排适当的健身活动场地。对于占全国体育场地65.6%的学校体育设施,《条例》对其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并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提出了要求。
第五,规范全民健身服务,保障全民健身安全,推动体育市场和体育产业发展。《条例》明确“国家支持、鼓励、推动与人民群众生活相适应的体育消费以及体育产业的发展”,明确了社会体育指导人员的性质,并规范其有序发展。《条例》还规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必须获得许可,并对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指导为职业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提出了资质要求。
问:如何做好《条例》的实施工作?
答:首先,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贯彻活动。目前,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体育总局正在编写《条例》释义,以帮助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深入了解《条例》内容,切实履行政府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的健身权益。
第二,抓紧做好《条例》配套制度建设和制定工作。《条例》是全民健身工作的纲领性法律规范,其内容还需要配套的规章制度去落实。例如,高危险性项目目录的制定、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的具体条件与要求、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完善等,都需要体育部门加紧工作,尽快出台相应规定,逐一落实。此外,按照《条例》要求,地方各级政府也要履行相应职责,做好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的制定实施、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开展、全民健身保障等各项工作,根据《条例》加强适用于本地区的法规制度建设,将《条例》落到实处。
第三,加强执法,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在学习《条例》的基础上,应当对照《条例》进行检查,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适当时候,国家体育总局还将配合国务院法制办进行《条例》执法检查,进一步督促《条例》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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