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关注
辽宁警方在上月破获了一个涉嫌操纵国内联赛的赌博团伙。在捣破这一赌博团伙的过程中,警方不仅掌握了一个庞大的涉赌名单,还起获包括赌球交易往来的银行账号资料、电脑等大量物证。11月3日,由公安部督办、辽宁省公安厅承办的中国足坛抓赌第一大案进入实质性调查阶段。
此次大规模“扫赌打黑风暴”很容易让人们想起当年“黑哨”龚建平被以受贿罪判刑,这是中国足坛第一例反赌球案。尽管此后,司法对于打击足坛人士赌球一直不力,中国足坛也再无裁判被刑事追究的事例。但龚建平被判刑的先例已经告诉我们,裁判参与赌球收受钱财是有法可治的,那就是“受贿罪”的达摩克利斯剑,只不过,我们长期以来是备而不用而已。
此次被调查的大多数教练、足球俱乐部经营人士甚至是足协人员,比如警方的突破口之一、原陕西国力队总经理王珀,他们大多数涉嫌组织地下赌庄,操纵比赛结果甚至比分,涉嫌的是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依照《刑法》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且,《刑法修正案六》还提高了量刑标准,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但是,对于球员涉及赌球本身,法律却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除非是球员自己在赌球中涉嫌聚众赌博、自己做庄开设赌场或者以赌球为业,可以用“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治罪;而对于球员收受地下庄家的钱,在比赛中故意放水,踢“假球”的行为,却是很难治罪。这种球员参与“赌球”的行为,不属于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或者开设赌场,不能以“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治罪;同时,球员踢“假球”收受庄家钱财的行为,也不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因为,他们的踢球行为不属于行使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只能算是一种劳务行为,不能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来惩处。从目前已经公开的球员涉赌案来看,没有一个球员因为故意踢“假球”收受庄家钱财而受到刑法的制裁。
然而,球员踢“假球”的行为危害巨大,可以说,没有球员的配合,庄家设赌的行为就无法谋取暴利,踢“假球”现象的行为就不会发生。原辽宁广原队领队王鑫在率领辽宁广原队征战新加坡联赛的2007年3月到11月之间,以2.8万新元(约合1.95万美元)的贿金,收买自己球队的8名球员,要他们在和5支球队进行的6场比赛中,故意输给对方两个或三个球。而“熟悉内幕的人士透露,按照中超比赛做球的行情看,一般一场球的做球金额大概在300万元左右。一般的规律,做球的队员是一名门将、两名后卫、一名前锋。这个规律据说是赌博团伙通过多年实践摸索出来的经验之谈。两名后卫加一名门将足以决定一支球队丢球的数字”。球员故意踢“假球”配合庄家“赌球”,使得球场假球成风,成为中国足球的毒瘤,也使得整个足坛无心进取,中国足球一直裹足不前,多年来一直是国人的心病。
尽管最近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崔大林告诫众国脚,一定要洁身自好,远离赌球。“不管是谁,只要出现问题,必将受到严惩,不仅再也进不了国家队,而且还将被终身禁赛。”但是,相对于球员踢“假球”,配合庄家“赌球”所产生的巨大危害和他可能从中获取的巨额非法利益来说,仅仅是“进不了国家队”和“被终身禁赛”的惩罚未免太小。所以,对于球员踢“假球”配合庄家“赌球”从而收取钱财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刑法理应介入,设立相应罪名,像打击“黑哨”和庄家“赌球”一样,给予严厉处罚 。
杨涛(江西 检察官)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