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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坛扫赌打黑遇法律真空? 操纵比赛构不成犯罪

2009年11月11日03:4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汉网-长江日报
庄家、球员操纵比赛构不成犯罪

  林涛是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他分析:足坛“扫赌打黑”涉案人员大体可以分为足协工作人员、庄家和俱乐部三种,这三种人的量刑也不一样。

  足协工作人员:

  行受贿可判10年重刑

  量刑最大的涉案主体是足协工作人员,可能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林涛以当年龚建平的案件为例。他说,足球裁判龚建平当年收受了37万元,被北京市宣武区检察院以“企业人员受贿罪”起诉,如果按照这个罪名,龚建平最多判刑3至5年。但后来法院判龚建平入狱10年,理由是龚建平作为中国足协指派的裁判,是在从事国家公务活动,即法院将龚建平的执法行为视为从事国家公务活动,将龚建平的受贿行为定性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一下子提高。

  林涛表示,足协虽是民间机构,但它的另一个身份是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是国家机关单位,受国家委托组织比赛活动。所以,裁判受它指派所从事的执法活动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行为。根据这一先例,既然龚建平可以判10年,那么足协的工作人员更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也是国家工作人员行为,且从目前情况看,相关人员的涉案金额可能远远大于37万元,所以最终的量刑应该比龚建平还要重。

  庄家、球员:

  操纵比赛构不成犯罪

  如果是充当庄家,以盈利为目的聚众赌博行为,或者是在赌博过程中起到穿针引线的,则构成赌博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03条规定,将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林涛表示,目前我国法律对赌球这类犯罪主体的定刑偏低,实际上这伙人可能是获取利益最大的一个团伙。此外,参与赌球的一般球员、俱乐部官员等,将被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或受贿罪”。此类量刑介于庄家和足协工作人员之间。

  备受外界关注的王珀等人操纵比赛结果的行为,却遇上了法律真空。林涛表示,操纵比赛只是一种外在表现形式,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对操纵比赛有具体的刑法制裁措施。操纵比赛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不能以操纵比赛来定罪。只有发现操纵比赛与经济利益挂钩,才可能定罪。但操纵比赛的人一般在财务上很隐蔽,这也是造成取证难的主要原因。

  操纵比赛的,更多是靠足协的行业处罚。这也是当年“甲B五鼠”仅受到中国足协行业处罚而没有受到法律制裁的原因。

  俱乐部:

  行受贿只是处罚相关责任人

  买球过程中给对方送钱送物,以谋取非法利益,就构成了行贿罪,收受好处的一方则构成了受贿罪。如果俱乐部以集体名义送钱或收钱,可以定义为单位行贿或单位受贿。这种情况下,法律处罚的对象是企业负责人、俱乐部老总、决策者、经办人等,但量刑比个人要轻。

  无论行受贿,其处罚主体通常都是个人,很难针对俱乐部。因此,即便某些俱乐部真的打了假球,法律也很难对俱乐部采取制裁。而如果是以赌博罪论处,则处罚的主体只能是个体,与俱乐部无关。从法律上讲,若以赌博罪论处,对俱乐部本身没有任何影响。

  不过,林涛也表示,最终的判罚还要等法院作出,毕竟类似的案件在我国还没有先例。

  (林本剑)  
(责任编辑:汀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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