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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建议足球扫赌应用重典 可参照行贿受贿罪

2009年11月19日07:4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现代快报

  新华社昆明11月18日体育专电(记者 陈鹏)最近的中国足球“扫赌行动”引起广泛关注,法律界专家建言,这次“扫赌”应该适用重典,而不是局限在“赌博罪”上。

  云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笛认为,按照我国刑法,赌球只能参照“赌博罪”判处三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对于动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上千万之巨的赌球来说,可能作用有限,对假丑恶横行的足球圈难以起到“乱世用重典”的震慑作用。

  “我建议,除参照赌博罪量刑外,还可参照刑法中的行贿、受贿罪进行严打。假球、赌球涉及到足协官员、俱乐管理人员、球员、裁判之间的买卖球赛、关系球、默契球,必然会有不正常的资金往来,与行贿受贿类似。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行贿、受贿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打击力度就比较大了。”

  宋笛进而解释,行贿罪、受贿罪的要件都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目前各支足球俱乐部仍有不少是国有企业,参与赌球就是在谋取不正当利益,已经满足行贿、受贿罪的要件,可以按此量刑;如果是私有俱乐部,则可参照职务侵占罪量刑。

  昆明震序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张宏雷也认为,以“赌博罪”还较难打击赌球,或可参照刑法中的“诈骗罪”量刑。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作为公众关注度较高的比赛项目,球队、球员因赌球“作假”就是对公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将体育比赛沦为他们的获利工具,援用诈骗罪量刑并无不妥。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院副院长杨得志认为,参照行贿受贿罪甚至诈骗罪可能会给法院判决带来不便,如果赌球情节较严重的,不妨在现有基础上对赌博罪加一个司法解释,用于严打;如果有行贿、受贿情节的,也可以数罪并罚,这样可能更容易操作。

  

(责任编辑:静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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