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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陆幽告黄健翔内幕 曾被追问宫外孕始作俑者

来源:青年周末
2009年11月26日09:50

  ◎文/《青年周末》记者 张正为 上周五,陆幽起诉黄健翔名誉侵权案二审,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首次公开审理。此次开庭,陆幽聘请两大知名律师为自己辩护,一位是擅长名誉权官司的浦志强律师,一位是曾经代理过谢晋遗孀案的富敏荣律师。黄健翔本人依旧未能出庭,只是委托了赵江宁律师一人“应战”。

  庭审现场,双方就此案存在的焦点进行了多个回合的辩论,陆幽本人也多次表达个人观点。因为公开审理,《青年周末》记者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希望通过对现场的还原,让公众更加了解此案的争论焦点。


  现场焦点:一审判决结果是否存在问题?

  陆幽:存在四处错误,黄健翔也应适当举证

  黄健翔:了无新意,应驳回对方上诉请求

  2008年6月6日,黄健翔在博客中发表了《丑话说在前面》一文,爆料国足外籍主教练杜伊和中国女记者发生了性丑闻。文中并未指明该“宫外孕”女记者的姓名和工作单位。此案在一审判决中,陆幽因为不能充分举证证明黄健翔博文中唯一且排他地指向她本人而败诉。

  二审开庭当天,陆幽的律师富敏荣一上来就将13页、7000多字的上诉书,简单明确地概括成“一审判决的四处错误”,包括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应当查明的事实没有查明、应认定的事实没有认定以及适用法律不当。

  富敏荣随后举例证明,如一审中,黄健翔对陆幽出具的宫外孕门诊证明予以否定,法院并没有让陆幽补足证据,也没有到该医院进行调查,最终法庭没有承认陆幽宫外孕的事实。再如,黄健翔的律师在一审时称,涉案博文中指的不是陆幽,但他并没有举证文中所指是谁。实际上,应将文中所指人的特征资料和陆幽的特征资料进行比对,黄健翔也应适当举证,不能将所有举证责任全部推给陆幽。

  富律师发言后,陆幽立刻示意审判长进行补充:“判决书写道:‘陆幽称,各媒体均有首席记者。’我翻遍所有的庭审记录,我没说过这句话。我的表达是,全国跟国家队报道的女记者很少,又是首席的女记者只有我一人。我不知道一审判决书上为什么会有这个错误?致使否定了这一案件的唯一性、排他性。”

  “二审上诉内容了无新意,没有新的证据,因此应该驳回上诉请求。”这是黄健翔律师赵江宁当庭的观点,他认为涉案博文没有侵犯陆幽的名誉权,审理范围应该局限于涉案博文内容。到目前为止,陆幽并没有足以被采信的证据,来证明博文以泄漏隐私或诽谤的形式,侵犯其名誉权。赵律师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审理程序都不存在问题,法院应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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