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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旭曝赌球前曾请示领导 若个人行为至少判三年

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2009年11月27日08:59

   乱世用重典。对于获利巨大的赌球来说,该用怎样的量刑才能达到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呢?

  对于这些涉嫌犯案的人,司法机关最终会如何定罪呢?

  让我们拭目以待!

  律师说法

  杨旭若是个人行为至少会判3年以上

  广州医药队商业贿赂山西路虎队一案引来广大球迷一片哗然。对涉案人员广州市足协原副主席杨旭该如何定罪?广州足球俱乐部又将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就此,昨日记者采访了广州市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玉忠。

  个人还是单位行贿?关键看证据

  根据警方的通报,杨旭向山西路虎队行贿20万元的案件已经被定性为商业行贿。但根据媒体对杨旭的采访,杨旭表示自己是在请示了俱乐部领导同意后,才给了对方20万元。那么,杨旭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单位行为?

  周玉忠表示,从行贿的资金由俱乐部出,行贿后的利益也是俱乐部获得等情况看来,此案单位行贿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最关键的是杨旭要能够提供是单位行为的证据,比如领导的签名。如果有证据,那么,法院可以认定杨旭的行为是单位行为。这样,单位责任人、经手人等将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法院认定杨旭的行为是个人行为,那他将被处以3年以上有期徒刑。

  广药退出后,广州足球仍将受处罚

  据了解,作为广药队的赞助商广药集团,已经准备退出这家俱乐部的大股东行列,新的广州足球俱乐部正在筹建中。那么,新组建的广州足球俱乐部能否不受处罚?

  周玉忠表示,这种可能性几乎没有。“从法律上讲,一个公司的股东、负责人变更后,不影响公司的法律主体地位。也就是说,即便广药集团退出广州足球,新企业接手组建新的广州足球俱乐部也要承受广药俱乐部原应承受的法律责任。”

  【参考消息】

  商业贿赂上限15年

  “王鑫等人涉嫌利用商业贿赂操纵国内个别足球比赛结果”,这是公安部对案件的定性。那么商业贿赂量刑如何呢?转载自某网站的一篇文章对此有个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如果按照商业贿赂定罪的话,涉及假球案件人员有期徒刑上限是15年。即使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上限则是20年。不过如果涉及假球的人员中有足协官员等国家工作人员时,那么按照贪污贿赂罪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即贪污罪处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索贿的从重处罚。

  他山之石

  意甲“电话门”涉案球队遭重罚

  2006年5月,意大利电话门事件爆发。都灵检察官瓜里涅罗经司法部门授权窃听了尤文图斯总经理莫吉的电话,发现以尤文图斯为代表的四支球队(另外三支分别是AC米兰、拉齐奥和佛罗伦萨)俱乐部主管在比赛前通过电话操纵裁判,直接影响比赛结果。最终,尤文图斯被降入乙级并扣分,取消两个冠军头衔。其余三队均被扣分。所有涉案球员、官员、裁判等分别获得不同程度的禁赛处罚。(曹晶晶 邱艾邦)

  

责任编辑:王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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