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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破获赌球大案 三千赌客11亿元赌资震惊全国

来源:现代金报
2009年12月22日10:53

  据新华网济南12月21日体育专电(记者 赵仁伟)6个月内投注额达11亿多元,不同级别代理70多人,3000多名赌客参与……由山东警方侦办、公安部督办的“4·19”特大网络赌球案近日浮出水面。作为山东省第一例网络赌球大案,这起案件揭开了网络赌球的“冰山一角”。同时,电子证据的取证和认定等问题也为司法机关打击网络赌博提出了新课题。

  2008年3月,山东省滨州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发现滨州辖区有人频繁登录一家服务器在境外的赌博网站,且具有网站的管理权限,并出售、出租足球投注系统等网上赌博工具。随后,滨州警方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2008年11月5日,滨州市公安局派出10个抓捕小组,在北京、广东、辽宁、湖南和山东青岛、滨州等地同时行动,一举抓获29名犯罪嫌疑人,基本摧毁了这个网络赌博团伙。2009年10月28日,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对7名犯罪嫌疑人以开设赌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06年5月,犯罪嫌疑人王某以营利为目的,购买广东一家公司的赌球系统一套,由在该公司担任程序员的被告人殷某将赌博系统上传至该公司设在香港的服务器上,建立赌博网站,从事网络赌博活动。赌博网站建成后,王某纠集犯罪嫌疑人孙某、赵某等人先后在北京、滨州两地对赌博网站进行管理,并发展不同级别网络赌博代理70余人。2008年6月至2008年11月,该赌博网站参赌人数达三千余人,累计有效投注额共计11.5亿余元。

  办理此案的滨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人员介绍,此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以往国内破获的网络赌球案件多数是租用境外赌球网站的账号,再在国内转租,而这起案件则是直接在国内设立赌博网站,并且短期内发展了大量赌客。属于利用高科技手段犯罪的新类型案件,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难,就是对电子证据的审查中没有清晰的标准,缺少成熟的经验。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多样性等特征,并且容易被篡改、破坏或毁灭,收集和固定的难度较高。在网络赌球案件中,电子证据所占比重较大,但目前我国刑诉法对电子证据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今后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

责任编辑:魏贵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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