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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协讨论新赛季转会新规 准自由转会条款被删除

来源:城市晚报
2009年12月24日09:30
  删除了此前拟定的一系列号称和国际接轨的自由转会条款

  据搜狐体育 12月22日下午两点半,南勇和杨一民紧急召开了足协中层会议,讨论并通过了2010年注册转会新规,以方便俱乐部备战新赛季。值得注意的是,此前讨论的那些“准自由转会”条款几乎都被删除,大部分条款仍然和往年一样。

  当初,中国足协希望加大与FIFA转会规定接轨的步伐,曾拟定过一份与FIFA接轨80%的转会制度,球员的利益最大限度得到保障。但后来在召集16家中超俱乐部会议征求意见时,遭到了鲁能、国安、申花、泰达等多家俱乐部的强烈反对。他们要求足协考虑俱乐部的利益,继续给俱乐部缓冲时间。

  经过多次讨论之后,原定的一些条款被删除:1.球员可以提前6个月买断合同;2.球员合同到期后可以转会,但要先考虑俱乐部和第三方达成的转会协议;3.球员如果当赛季上场率不足10%,也可以提出转会,俱乐部不得阻拦。以上条款被删后,22日下午确定的转会新规还是补充了两个特别规定。

  “特别规定1”的内容是,在2010赛季第二个注册期结束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球员可以转会:一、球员有意进行国内转会,且双方俱乐部及球员就转会条件达成一致的;二、球员与俱乐部工作合同到期,且符合本规则涉外转会规定,申请转会至FIFA其他会员协会的;三、俱乐部违反工作合同约定,一年内累计拖欠球员工资或奖金超过3个月未付的。

  “特别规定2”的内容则是预防“戴琳出口转内销”事件重演。足协规定,国内球员转会国外后,在一年内申请转回国内俱乐部(非原俱乐部)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接受方俱乐部应按足协有关国内球员转会规定执行,包括支付转会费。1.该球员转会国外时,对方未与原俱乐部签订转会协议,且未支付转会费的;2.该球员未在国外俱乐部官方比赛出场,且合同期限少于9个月的;3.有其他明显规避足协规定并损害原国内俱乐部利益的行为。本条特别规定,自本规则下发之日起生效,至2011赛季第一次注册期结束之日失效。
责任编辑:史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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