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 锋
2010年3月19日上午9时30分,南宁市一辆轿车沿着公园路往北湖路方向行驶,走到“人民公园”公交车站前时,行人胡松南步行横穿公园路,小轿车右侧与胡松南发生碰撞,胡松南倒地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3月30日凌晨4时39分,胡松南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胡松南75岁,是一名太极拳教练;肇事者唐灵生,是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男子59公斤级举重冠军。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为胡松南步行横过道路时未注意瞭望,导致自己在机动车道内被撞倒,他的交通违法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过错较大;唐灵生驾驶小轿车在事发前已察觉行人胡松南横过道路的动态,应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采取制动措施,避免该事故的发生,但他并未提前采取有效措施,他的行为也存在过错,但所犯过错较小。
警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认定:胡松南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唐灵生承担次要责任。事情发生后,唐灵生仅支付了1万元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