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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比赛项目:健美操

来源:搜狐体育
2010年04月27日16:04
健美操
健美操

    搜狐体育讯 健美操运动起源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美国,它的英文原名是“Aerobics”,意思为“有氧操”,“健美操”这个名称只是在它刚传入我国时,我们根据它的运动特征所起的中文名称。健美操是有氧运动的一种。有氧运动是相对于无氧运动来说的、以人体有氧系统供应能量的运动,其特点是活动时间长、强度低,主要影响练习者的心肺功能,是耐力素质的基础。事实上,从提高健康水平的角度来说,只有有氧运动才能良好地影响人体,才能达到锻炼身体的目的。有氧运动包括慢跑、骑自行车、游泳等所有持续时间长、强度低的体育活动,健美操运动只是其中的一种。因此,从健美操的英文原名(Aerobics)来看, 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既健美操运动的基础和实质是有氧练习,具体到健美操本身的运动特点就是持续一定时间的、低强度的全身性活动。

  健美操运动分为健身性健美操和竞技性健美操两大类。竞技性健美操是在健身性健美操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健身性健美操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从而也使健美操成为一项真正的体育运动项目。竞技性健美操的主要目的是“竞技”,比赛中运动员要在1分45秒内配合音乐完成许多高难度的技术动作,因此对运动员的全面身体素质和技术水平都有很高的要求,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竞技性健美操是有氧和无氧相结合的运动,并不适合我们普通人作为锻炼身体的手段。健身性健美操的主要练习目的是“健身”,因此动作比较简单,音乐的速度慢,对练习者的身体素质要求不高,适合大多数人练习,再加上动作多样、节奏感强、能全面影响身体等特点,健身性健美操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喜爱,具有非常广泛的群众基础。

  目前在国外,随着健美操运动的快速发展和人们需求的不断多样化,出现了许多新的健美操练习形式,例如:既加大了运动量又不增加下肢关节负担的踏板操;适合于老年人和伤病恢复期练习者的水中健美操;年轻人喜爱的搏击健美操;女性感兴趣的调节机体平衡、改善身体姿态的瑜伽健美操,以及许许多多不同特点、适合不同对象的健身健美操。这些不同形式健美操的出现增加了健美操运动的多样性,使不同需求的人都能找到适合于自己的健美操练习形式,从而吸引了更多的参与到健美操运动中来,促进了健美操运动的进一步发展。

  目前,在我国的一些具有良好健美操基础的大中城市,也引进了一些新的健美操练习形式,如踏板操、搏击健美操等,在内容的选择上和练习方法上也在逐渐向国际上靠拢,如采用以步伐为主的循环练习法、加大力量练习尤其是上肢力量练习的比重等,使我国的健美操运动向着更加国际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0年5月在安徽省合肥市举行,地点是合肥体育中心体育馆,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竞赛项目:

  (一)竞技组: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混合双人操、三人操(性别不限)、六人操(性别不限)。

  (二)普及组:团体

  三、参赛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行业体协可以组队参赛。

  四、运动员资格:

  (一)年龄为18至35周岁身体健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参赛运动员须是2009、2010年连续两年经过中国健美操协会常规注册和专项注册的运动员。

  (三)运动员代表资格将于2009年12月31日前在中国健美操网公示。

  五、参加办法:

  (一)根据《全国健美操联赛积分管理办法》,2009年的全国健美操联赛各分站赛、全国健美操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各单项累计积分前八名的运动员(队)参加,如遇弃权由本项目下一名依次递补。

  (二)根据《全国健美操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运动员(队)以注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业体协为单位获得积分。每场比赛各单项计算积分以各参赛单位指定的一名或一组运动员的成绩为准。

  (三)竞技组每队限报运动员13人,教练员1人,领队1人;普及组每队限报运动员12人,教练员1人,领队1人。

  (四)每队每个单项限报1名或1组运动员。每名运动员限报两项比赛。

  (五)参加竞技组比赛的运动员不得兼报普及组。

  六、竞赛办法:

  (一)竞技组:

  1. 执行国际体联《2009年-2012年竞技健美操竞赛规则》和《国际体联技术规程》。

  2. 进行预赛和决赛,预赛获得前六名的运动员(队)进入决赛;预、决赛出场顺序由赛前抽签决定。

  3. 决赛中兼项运动员出现间隔不足5个成套(依据决赛出场顺序),必须弃权一项,并于赛前3小时以书面形式确认参加决赛的项目,否则自动取消后出场项目的参赛资格,决赛资格依预赛名次顺延。

  4. 决赛中得分高者名次列前;若成绩相等,按规则执行。

  5. 比赛中只接受对本队的难度评分进行申诉,申诉须以书面形式在本项比赛结束前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并按相关规定缴纳申诉费。

  (二)普及组:

  1. 执行《2009年-2012年普及健美操评分指南》。

  2. 进行预赛和决赛,预赛中获得前六名的运动员(队)进入决赛;预、决赛出场顺序由赛前抽签决定。

  3. 决赛中兼项运动员出现间隔不足5个成套(依据决赛出场顺序),无需弃权。

  4. 以男子单人、女子单人、组合(2-3人性别不限)、集体徒手(6人性别不限)、集体器械(6人性别不限)五个单项决赛名次分累积得分排名,得分多者名次列前,得分相同以集体器械名次优先者列前。

  5. 比赛中不接受申诉。

  七、裁判和仲裁:

  (一)国家体育总局选派主要裁判员,承办单位选派辅助裁判员。

  (二)裁判员报到时须携带裁判员等级证书及裁判服。

  八、录取名次和奖励:

  (一)各项目录取前6名,给予奖励。参加比赛的人(对、队)数不足6人(对、队)的项目,只进行表演,不录取名次。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定。

  九、报名和报到:

  (一)各参赛单位须于2010年1月31日前将参加的具体项目和运动员名单(附件1-4)一式3份分别报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5号,邮编:100763,联系人:王佑平,电话:010-87104006、13801261518)和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组委会竞赛部(地址:合肥市阜南路40号富康大厦B区五楼508室,邮编:230001,联系人:葛伟,电话:0551-2650872,邮箱:hfsth@126.com)。

  (二)报到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十、反兴奋剂工作:

  比赛期间将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进行兴奋剂检查,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十一、其它:

  (一)运动队在赛区的食宿费用按组委会统一标准自理,竞赛组织费等由组委会负责。

  (二)运动队冠名及着装广告等要求按国家体育总局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另行通知。

  十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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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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