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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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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体育讯 救生竞赛是一项模拟水上救生的比赛项目。形式以4人为一队,分别扮演溺者,施救员,以及2名辅助者。比赛开始前,溺者和施救员在起跑线后等候。听到发令后溺者跑入海中向规定的点标游进,当到达标点后在标点前方拍标点并举手后游泳到点标后面,此时施救者背上浮标手持脚蹼跑入海中,然后穿上脚蹼游向溺者,到达点标后面将溺者用浮标套牢(也可由溺者自选将浮标套在身上),拖带溺者游回岸边。两位辅助者在施救者拖溺者向回游后方可下水接应施救者,并拖带溺者冲过终点完成比赛。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10年5月在安徽省合肥市举行,地点是合肥政务区天鹅湖(海浪)、合肥体育中心游泳馆(静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竞赛项目:
(一)男子泳池救生:50米假人救生、200米自由泳障碍、100米脚蹼假人救生、100米混合救生、4×25米运送假人接力、4×50米混合救生接力、4×50米自由泳障碍接力
(二)女子泳池救生:50米假人救生、200米自由泳障碍、100米脚蹼假人救生、100米混合救生、4×25米运送假人接力、4×50米混合救生接力、4×50米自由泳障碍接力
(三)男子海浪救生:海浪游泳、救生板竞速、救生板救生、浮标救生
(四)女子海浪救生:海浪游泳、救生板竞速、救生板救生、浮标救生
三、参赛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行业体协可以组队参赛。若上述单位未组队,地市级游泳、救生协会等经省级体育局同意可以统一组队参赛
四、运动员资格:
(一)经有资质的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参赛运动员须为1993年12月31日前出生者。
(三)运动员必须参加2009年第十一届全国救生锦标赛。
(四)运动员代表资格与第二代身份证一致,跨省交流的运动员,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提交双方省级体育业务主管部门的资格确认函。
(五)中国游泳协会将在网站(www.swimming.sport.org.cn)对具备参加决赛阶段比赛条件的运动员进行公示,无异议者可报名参赛。公示期为7天,如有异议须在公式期内向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五、参加办法:
(一)各代表队限报男、女运动员各6名。
(二)各代表队各单项(不含接力和集体项目)限报2人,每人限报2项;每项接力和集体项目限报1队。
(三)如运动员在报名后出现兴奋剂违规,取消该运动员决赛阶段参赛资格,不得替补。
六、竞赛办法:
(一)执行中国救生协会最新审定的《救生比赛规则》。
(二)大会提供假人、障碍物、救生浮标、救生绳、救生板等救生器具。参赛队自带脚蹼,要求运动员穿着脚蹼后,长度包括鞋身及足踝在内不得超过65cm,宽度不得超过30cm。
(三)各项目进行预赛、决赛。单项不足8人(队)参赛时只进行决赛。
(四)如运动员在比赛中无故弃权,取消该运动员所有比赛资格和参赛成绩(含接力和集体项目)。
(五)运动员检录时,须向裁判员出示运动员参赛证及第二代身份证原件,跨省交流运动员需同时持有双方省级体育业务主管部门资格确认函原件,否则不得参赛。
(六)如比赛成绩相同,名次并列(无下一名次)。
七、裁判和仲裁:
国家体育总局选派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主要裁判员和仲裁委员,承办单位选派其余裁判员。
八、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各项目录取前6名,给予奖励。参加比赛的人(队)数不足6人(队)的项目,只进行表演,不录取名次。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另定。
九、报名和报到:
(一)各参赛单位须在2010年1月31日前将参加的具体项目和运动员名单(附件)一式3份分别报国家体育总局群众体育司、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5号,邮编:100763,电话:(010)67170581,联系人:张伟)和第四届全国体育大会组委会竞赛部(地址:合肥市阜南路40号富康大厦B区五楼508室,邮编:230001,联系人:葛伟,电话:0551-2650872,邮箱:hfsth@126.com)。
(二)报到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十、反兴奋剂工作:
比赛期间将开展反兴奋剂宣传教育,进行兴奋剂检查,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十一、其它:
(一)运动队在赛区的食宿费用按组委会统一标准自理,竞赛组织费等由组委会负责。
(二)运动队冠名及着装广告等要求按国家体育总局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另行通知。
十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