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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鸟巢杯”青少年足球邀请赛竞赛规程

来源:搜狐体育
2010年05月07日16:35

    搜狐体育讯 近期,多位中央首长关心中国足球的发展,尤其是青少年足球的发展,下决心逐步将中国足球搞上去。中国足协也借助政府力量,促成体育总局和教育部联手,在全国中小学推行“草根足球”“校园足球”,扩大足球影响力、增加中国足球基础人口。鸟巢作为基本功能以足球、田径项目为主的大型体育场馆,为充分发挥其体育功能,鸟巢联合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中国青年报社等相关单位于2010年5月在鸟巢举办 “鸟巢杯”青少年足球邀请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鸟巢杯”青少年足球邀请赛是国内17岁以下青少年足球队参加的比赛,简称“鸟巢杯”(以下使用简称)。

  第二条 “鸟巢杯”足球赛为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中国青年报社共同主办,并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参赛资格、报名

  第三条 运动队参赛资格、教练员参赛资格

  全国17岁以下青少年队伍均可报名参赛。

  一、在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完成本年度注册,并在中国足协备案。

  二、持有中国足球协会颁发的教练员《执教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四条 运动员参赛资格

  一、运动员应为199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经中国足协骨龄检测合格。

  三、持有中国足球协会颁发的《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

  四、在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完成本年度注册,并在中国足协备案。

  五、经市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其身体健康。

  第五条 报名

  一、报名时间:2010年4月25日截止。

  二、报名要求

  (一)此项赛事为一次性报名,在报名截止后不得更换或补报队员。

  (二)每队报领队1人,教练员3人,医生1人,运动员18人,总人数不得多于25人。

  (三)报名时必须填报两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包括上衣、短裤、球袜,并说明主色、副色。

  (四)各参赛单位应负责对所属运动员进行全面身体检查,证明其身体健康,并在报名单上加盖市级以上医院公章,否则报名无效。

  (五)各参加单位应负责为所属运动员购买一定数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报名单应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在报名截止日期前,以电子邮件和传真的形式报交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竞赛部,同时将原件寄送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竞赛部。

  (七)未经“鸟巢杯”青少年足球邀请赛赛事组委会同意,任何球队不得以任何理由中途退出比赛。

  第六条 资格审核

  一、所有运动队、教练员、运动员的报名资格由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竞赛部进行审核。

  二、成立由纪律委员会主任、比赛监督、裁判长组成的资格审核小组,在赛前联席会中对运动员的参赛资格进行现场审核。

  三、如出现资格争议,则按本规程第九章有关条款执行。

  四、如出现弄虚作假的行为,赛事纪律委员会将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的相关条款作出处罚,同时报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竞赛部作出进一步处理。

  第三章 竞赛安排及决定名次办法

  第七条 比赛时间

  2010年5月6 日-14 日。

  第八条 比赛地点、参赛队

  一、地点:国家体育场

  二、参赛队伍

  北京(2支)、天津、山东、大连、河北、湖北、上海

  第九条 竞赛办法

  一、比赛共8支球队,分2个小组,每组4支球队,采用小组单循环,各小组前两名进入4强淘汰赛,最后决出三、四名及冠亚军。

  二、因不可抗拒的原因,组委会有权对赛程作出更改。

  第十条 比赛积分和决定名次

  一、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二、小组赛结束,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三、如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则按以下顺序排列名次:

  相互之间的比赛胜负、净胜球、进球总数多少决定名次,多者名次列前。

  如上述各项仍相等,则依次按照比赛场次中的净胜球、进球总数多少决定名次,多者名次列前。

  如再相等,则以抽签的办法决定名次。

  淘汰赛期间如果在全场80分钟打为平局,不再进行加时赛,直接互罚点球决定胜负。

  第十一条 奖励

  获得“鸟巢杯”足球赛前三名的球队,冠军获得冠军奖杯;各参赛球队颁发证书。

  第四章 规则与规定

  第十二条 竞赛规则与规定

  一、执行国际足联的《足球竞赛规则》。

  二、参照执行《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和《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

  第十三条 比赛时间

  一、每场比赛为80分钟,上下半时各40分钟,中场休息时间最多不超过15分钟。

  二、所有场次的比赛,必须严格按照赛事组委会所安排的日程和规定的时间进行。

  三、比赛采用11人制,使用5号比赛用球。

  四、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比赛日程或开球时间,应由赛事组委会批准后实行。

  五、如因特殊情况造成比赛中断,且经赛事组委会多方努力仍未能恢复比赛,比赛中断时的成绩有效,赛事组委会应尽快另外选择时间和场地补足剩余时间的比赛, 包括点球。

  第十四条 比赛场地

  全部比赛应在符合国际足联《足球竞赛规则》要求的天然或人工草皮上进行。

  第十五条 比赛运动员

  一、每场比赛报名时,各参赛队从联赛报名单中选择18人,包括上场运动员11人,替补运动员7人,并可从中选择5人替换上场。

  二、各参赛队应在赛前45分钟向第四官员提交本场比赛的报名单,报名单以外的队员不得参赛。

  三、各参赛队员的姓名、号码必须与报名单相符,否则不得上场比赛。

  第十六条 比赛服装

  一、比赛队员服装颜色必须一致,守门员的比赛服装颜色要与其他队员服装颜色有明显区别。

  二、比赛队员必须戴护腿板,紧身裤的颜色必须与比赛短裤的颜色一致。

  三、场上队长必须自备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袖标,袖标宽不得少于6厘米。

  第十七条 黄牌、红牌

  一、运动员累计2张黄牌停赛1场,1张红牌停赛1场,除非纪律委员会对该运动员另有纪律处罚。

  二、运动员被出示的黄牌在该阶段内累积计算,不带入下一阶段,除非纪律委员会对该运动员另有纪律处罚。

  第十八条 延误比赛

  如参赛球队出现延误比赛的行为,赛事纪律委员会将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的相关条款作出处罚。

  第十九条 弃赛、罢赛、退出比赛

  一、参赛球队无论何种原因出现弃赛、罢赛、退出比赛的行为,其所引起的社会、法律和经济责任由该球队所属单位全部承担。

  二、如参赛球队被认定有弃赛、罢赛、退出比赛的行为,赛事纪律委员会有权取消该球队的参赛资格。所有在赛程中规定与之比赛的球队,比分均计3:0获胜,如已进行的比赛实际比分高于此,则以实际比分为准。

  三、赛事组委会应报请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作出进一步处罚。

  第二十条 违背公平竞赛原则

  一、如参赛球队被认定有违背公平竞赛原则的行为,赛事组委会有权取消该俱乐部球队的参赛资格。所有在赛程中规定与之比赛的球队,比分均计3:0获胜,如已进行的比赛实际比分高于此,则以实际比分为准。

  二、赛事组委会应报请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作出进一步处罚。

  第二十一条 礼仪规定

  除执行握手程序外,在比赛结束后,双方球队应列队到对方球队坐席前集体行礼致谢。

  第二十二条 赛事工作规定

  一、由“鸟巢杯”赛事组委会全面负责并责成有关单位协助组织和管理;

  二、赛事组委会由国家体育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组建,组委会的负责人主持赛事的常务工作;组委会要成立安保、接待、竞赛、财务、纪律等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赛事的各项工作,确保赛事竞赛和其他各项工作安全、顺利、有序地进行。

  三、赛事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国足协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章 比赛监督、裁判长、裁判员

  第二十三条 比赛监督

  比赛监督由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竞赛部统一委派,依据相关规定对比赛进行监督、指导和评定,比赛监督的工作直接对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竞赛部负责。

  第二十四条 裁判长和裁判员

  一、裁判长和裁判员由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裁判委员会统一选派。

  二、裁判员参加裁判工作,必须遵守中国足协、中国足协裁委会的各项规定。

  第六章 赛事纪律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赛事纪律委员会的设立

  一、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竞赛部设立赛事纪律委员会,负责赛风赛纪的管理工作。

  二、赛事纪律委员会在赛事组委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六条 赛事纪律委员会的组成

  主 任:由赛事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委 员:由赛事组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各参赛队领队组成。

  第二十七条 赛事纪律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本赛事比赛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进行处罚。

  二、涉及取消运动队、教练员、运动员参赛资格的处罚,应报中国足协青少部备案后实行。

  三、对严重违规违纪运动队、教练员、运动员,应报请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进行追加处罚。

  四、纪律委员会工作应执行规避原则。

  第七章 赛事接待与费用

  第二十八条 球队接待与费用

  一、每支队伍与会人员每人/天食宿费150-250元(具体食宿标准视赛时实际情况由组委会支出),由赛事组委会承担相关费用,超编人员每人/天食宿费不超过300元;并须在赛前2天到京报到,赛后1天内离会。

  二、赛事组委会负责各参赛队训练和比赛、接送站车辆。

  三、赛事组委会负责每场比赛为各运动队提供24瓶装饮用矿泉水1箱。

  四、各参赛运动队不得自行安排食宿地点。

  第二十九条 比赛监督、裁判长、裁判员接待与费用

  一、赛事组委会负责比赛监督、裁判长、裁判员的食宿和往返交通费。

  二、组委会负担比赛监督、裁判长、裁判员的餐饮、交通费、工作酬金。

  第八章 经营与广告

  第三十条 除“鸟巢杯”赛事组委会指定的冠名商和赛场广告外,比赛广告及门票由鸟巢负责经营,收入归鸟巢所有。

  第三十一条 电视转播权属“鸟巢杯”青少年足球邀请赛赛事组委会。

  第九章 争议与仲裁

  第三十二条 争议

  一、所有参加“鸟巢杯”足球赛的各运动队,包括工作人员、教练员和运动员,都必须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十一章有关争议处理的规定。

  二、如运动队之间出现有关报名运动员参赛资格的争议,依据下列条款处理:

  (一)以运动员所持的《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为准。

  (二)有参赛资格争议的报名运动员暂不允许参加比赛,待争议解决并报北京市足球运动协会竞赛部确认后,方可重新参赛。

  第三十三条 仲裁

  一、在比赛过程中出现的争议,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赛事组委会提出仲裁申请。

  二、如对赛事组委会所作出的裁决提出异议,可向中国足协青少部提出仲裁申请,由中国足协青少部提交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三、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四、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由“鸟巢杯”赛事组委会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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