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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勇案定性公职人员受贿罪 将量刑死刑几率很小

来源:新华报业网-扬子晚报
2010年08月19日02:34
  近日,从铁岭检察院传来消息,南勇和杨一民的案件,性质基本明确: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受贿。此前,外界曾经认为南勇的“双重身份”(足协为民间行业协会组织,足管中心为政府行政机构),会帮助他减轻刑责。现在,案件性质已经明了——南勇作为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属于正厅级干部,是名副其实的“国家公职人员”。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南、杨最高量刑标准是死刑,不过从近两年司法实践来看,他们被判死刑的概率非常小。

  定性

  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


  自从南勇和杨一民落网后,外界对他们的身份性质一直处于辩论之中。由于中国足协的特殊性质,南勇等案发前同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和民间团体工作人员两种身份,而在《刑法》中不同身份量刑标准大有不同。南勇等人的身份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其定罪量刑的一个重要因素。

  最近辽宁铁岭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频繁到中国足协调查南勇和杨一民的身份情况,按照职责范围,检察院反贪局是专门负责国家公职人员受贿案件的。根据铁岭检察院调查结果,南勇和杨一民的身份基本确定为国家体育总局的厅局级干部,因此该案件的性质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受贿,案件归属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检指定辽宁省高检办理,辽宁省高检指定铁岭市检察院负责具体案件。

  今后被提起公诉的时候,他们涉嫌的罪名将是“国家公职人员受贿罪”。

  量刑

  死刑几率很小


  案件性质明确之后,另一个焦点,便是涉嫌受贿罪的严重性。根据我国新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受贿罪没有独立的刑罚方式,其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比照贪污罪处置,个人受贿十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适用死刑。在《刑法》规定中,关于贪污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以下几个等级:贪污不满五千元、五千以上不满五万、五万以上不满十万、十万以上。其中,十万元以上就属于金额特别巨大。《刑法》第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此前媒体报道南勇的涉案金额大约为百万人民币,根据这个数额,南勇达到了死刑的量刑标准。但从最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涉及贪污受贿的公职人员被判死刑的概率很小,除非南勇案件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否则很难被判死刑。再加上南勇在里面交代了很多问题,有立功表现,因此很多法律界人士推测他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过最终如何量刑只能等待法院的宣判结果。

  实际上,从2008年以来的司法实践看,涉及贪污受贿的公职人员,被判死刑的几率很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如今10万元人民币已经不是一个“特别巨大”的数额。因此,社会上呼吁,要求重新界定贪污受贿的具体界限,然后根据相关的涉案金额量刑。涉及贪污受贿的案件,比南勇数额大得多的不在少数,但是在涉及到死刑时,却是非常慎重,况且还要考虑到涉案人员的复杂情况。

  也有不少人表示,国家公职人员受贿,要比非公职人员受贿严重得多。但是,在现实中,很多案件可以作为参考依据,南勇受贿金额如果仅为100万或者几百万的话,预计很难被判“死刑”——除非这个案子被定性为“贪污受贿情节特别严重”,才可能会另当别论。

  知情人士透露,南勇被抓之后,在最初的阶段,他并没有“开口”。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形势发生变化,南勇和其他人一样也有了“立功”表现。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领导曾经公开表示:“"里面"的人交代了很多。”据了解,南勇也是交代问题较多的人员之一。倘若最终的结果确实如此,加上其他因素,在不被定性为“特别严重”的前提下,南勇肯定会远离“死刑”。

  目前,法律界人士普遍推测,南勇可能会被判10年以上。至于最终量刑,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细则,只能等待正式的审判结果。
(责任编辑:柴森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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