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某与妻子李某于2010年11月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前王某购买了一张5注计10元的福彩双色球彩票。离婚三日后开奖,王某中了一等奖500万元。李某得知后要求分割奖金,理由是彩票是离婚前所购,属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则认为奖金是婚后取得,不属夫妻共同财产,故不同意分割。
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隋东律师认为:奖金虽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李某是彩票的共同出资人,故仍有权要求分割奖金。具体理由如下:首先应该明确,彩票本身并非财产,而是彩民购买彩票时彩票发行中心与彩民签订的一个射幸合同的凭证。在射幸合同这种合同关系中,彩民能否获得一定的奖金是不确定的,彩民持有彩票这个权利凭证,享有一种期待利益。本案中,彩票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故应当认定彩票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李某正是基于共同出资而与王某同为与彩票发行中心签订射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彩票中奖后,李某与王某共同享有要求彩票中心支付相应奖金的权利,而不应由王某独自享有,故李某有权要求分得其中的一半奖金。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王锦律师:李某有权要求分得一半的奖金。但处理此类事件应当注意几点:第一,应当重新进行分配的只是基于射幸合同所获得的利益,而不包括射幸合同本身价值变化所引发的利益增减;以股票为例,离婚前购买的股票在离婚后获得的分红可以重新分配
(分红必须指向离婚之前的期间),但是股票本身涨跌所形成的利益变化是不应重新分配的。第二,要求重新分配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次日起算;如超过两年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窦晓丽律师:同意上述两位律师的意见。李某有权要求分得一半的奖金。本案中主要明确以下几点:第一,彩票能不能视为财产。彩票的法律属性,是一种凭证,具有合同关系的法律凭证,能否中奖,是一个不确定因素,只是一种未来的期待利益,在条件未达成时,其价值处于零状态,不能代表任何财产去等价交换、流通、变卖、抵押。第二,从彩票的本身属性来看,彩票是一种无记名的债券。彩票本身并非财产,而是一种合同凭证。彩民能否获得资金是不确定的,彩民持有彩票这个权利凭证,享有一种期待利益。但本案中的彩票是一种具有合同关系的法律凭证,合同的对家是彩票发行中心,彩民与彩票发行中心因彩票的发行而形成了一种法律上附条件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本案的彩票是王某与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李某作为共同出资人而与王某共同成为彩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虽然双方离婚,但彩票合同当事人的身份是不变的,所以彩票中奖后,共同出资人有权向合同对家主张支付奖金的权利,王某独享这笔奖金,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对李某的一种民事侵权。故李某有权要求分得一半资金。
本报记者
邹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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