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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全国游泳冠军赛暨世锦赛选拔赛竞赛规程

来源:搜狐体育
2011年03月29日15:50

    搜狐体育讯 一、竞赛日期与地点

  2011年4月2日至8日,在湖北省武汉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

  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自由泳;50米、100米、200米仰泳;50米、100米、200米蛙泳;50米、100米、200米蝶泳;200米、400米个人混合泳;4×100米、4×200米自由泳接力;4×100米混合泳接力。

  三、参加单位

  在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进行专业注册的运动队均可报名参加。

  四、参加办法

  (一)运动员参赛资格:

  1、在2010年全国游泳锦标赛上达到标准的运动员。

  2、在第十六届亚洲运动会游泳比赛上达到标准的运动员。

  3、在2011年春季游泳锦标赛上达到标准的运动员。

  4、在第一届青年奥运会游泳比赛上达到标准的运动员。

  (二)各单位各单项报名人数不限,每人报项不限,接力限报1个队。

  (三)弃权费和罚款上交大会组委会。

  (四)运动员必须携带注册证参赛,以便检录和兴奋剂检测时使用。

  五、竞赛办法

  (一)采用中国游泳协会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

  (二)运动员参加各单项比赛的报名成绩应是12个月内个人最好成绩。

  (三)各单项进行预、决赛,不足8人时只进行决赛。

  (四)运动员如预赛弃权(重赛除外)则不得参加当日及次日任何项目的比赛,交罚款300元;故意慢游、出发故意犯规或未游完全程则不得参加当日及次日任何项目的比赛,交罚款500元。

  (五)运动员或队在各单项、接力比赛的决赛中,如所游成绩差于预赛成绩的105%者,将视为故意慢游,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六)报名后因故未到赛区交弃权费300元;报名后无故未到赛区、故意延误比赛,交罚款600元,并视情节通报全国。

  (七)凡不交纳罚款的运动员或运动队,将取消其参加我中心举办的下一次比赛资格。

  (八)凡拒绝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按有关规定处罚。

  (九)运动员训练热身时,不得佩带划水掌,否则将对运动员所在单位罚款500元。由此造成他人伤害的运动员不得参加当日比赛,对其所在单位罚款1000元,并视情节做出其他相应处罚。

  (十)运动员训练热身时,必须按要求游进和冲刺练习,否则将对每名运动员每次罚款300元。

  (十一)为突出我国游泳项目举国体制的优势,进一步提高接力项目的水平和竞争实力,本次比赛将在第7个比赛日打破省市队的概念,设立接力项目对抗赛。共设立男、女4X100米自由泳接力、4X200米自由泳接力和4X100米混合泳接力6个对抗赛项目。具体比赛办法为:

  4X100米自由泳接力、4X200米自由泳接力:100米、200米自由泳各单项前16名,根据成绩分别组成4个接力队进行一次性决赛。

  4X100米混合泳接力:100米蝶、仰、蛙、自各单项前6名,根据成绩组成6个接力队进行一次性决赛。

  组委会将在第六日比赛结束后根据上述原则进行编排,并将竞赛分组表发给各队。

  为保证对抗赛的顺利进行,运动员比赛弃权或故意慢游将根据竞赛规程同等处罚,如有运动员弃权,将由下一名次的运动员补足参赛。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各项录取前8名。前3名颁发奖章,第1名至第8名颁发奖状。

  (二)只进行前3名运动员的发奖仪式。

  (三)对抗赛获得名次的运动员按各运动员所属单位记分并颁发奖章。

  七、报名和报到

  (一)各单位须按要求赛前30天进行网上报名并打印报名表,经各省级体育局审核后,加盖公章,寄至承办单位。

  (二)不使用网上报名和打印的单位及逾期报名的单位,不予安排比赛。

  (三)各单位于赛前2天到赛区报到。

  八、裁判员

  (一)总裁判、副总裁判和部分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指派,不足部分由湖北省体育局选派一级以上裁判员担任。

  (二)总裁判、副总裁判于赛前4天,其他裁判员于赛前3天到大会报到。

  (三)裁判员必须按时报到。逾期报到,不予安排工作,经费自理。

  (四)各队领队、教练员、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裁判员。

  九、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其他

  (一)开幕式于第二场比赛前15分钟在比赛场进行。各队须选派至少3人(其中1名教练员或领队)统一着装参加入场仪式。

  (二)颁奖时应由获奖运动员本人参加,不得由他人代替。否则将停止该运动员所在单位全队参加下一次全国游泳比赛资格,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三)颁奖结束后,如大会组委会安排获得单项前3名的运动员和获得接力冠军的运动队出席新闻发布会,不再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到指定地点接受采访,否则不得参加以后各项比赛。

  (四)根据国际泳联和中国游泳协会的相关规定和做法,比赛中运动员号码布的广告招商权归协会所有。现“美的”集团是中国游泳协会主赞助商,本次比赛中,参加决赛和领奖的运动员须按要求在胸前佩戴协会指定的号码布。

  (五)承办单位必须在赛后1天将秩序册和成绩册各5份寄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游泳部,同时将电子版比赛成绩(以Excel文件形式存放的预、决赛成绩)发送到游泳部邮箱:swim67020304@yahoo.com.cn。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责任编辑:兰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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