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明星与上级管理部门出现矛盾,往往都离不开一个“钱”字。近日,中国游泳队炙手可热的新星孙杨用实际行动验证了这一点。
孙杨是今年上海游泳世锦赛男子800米和1500米冠军得主,并刷新1500米自由泳世界纪录,他已经被媒体称为继姚明、刘翔之后中国体坛出现的第三位跨入世界顶尖级殿堂的男运动员。近日,孙杨在微博上“开炮”,他与游泳中心之间关于商业代言的矛盾彻底公开,孰是孰非至今没有定论。
记者连日与当事人、相关专家进行大量交流后发现,多数人认为,无论是为成绩,还是为利益,孙杨都应该效仿“翔之队”的管理方式,建立起自己的“杨之队”。但令人失望的是,游泳中心似乎并不想效仿田管中心对刘翔的管理,为孙杨组建团队。
矛盾·现象
选手代言不能自主
为利益连起纠纷
孙杨于8月底连发多条微博称,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代言”,被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领导带去参加某饮料的签约仪式。他使用了18个惊叹号表达自己的不满,并称:“太多的无奈!这只是其中的一件事!”
一天之后,国家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副主任尚修堂只针对“饮料代言”一事做出了回应。他表示,孙杨可能对活动有所误解,国家队签约属于集体行为,是为了谋求自身更好的发展,孙杨有义务配合。
事实上,这并不是孙杨第一次因赞助问题与游泳中心发生冲突。在上海世锦赛期间,孙杨曾身着印有央视LOGO的某品牌T恤出现在赛后发布会上,当时就引起记者们的猜测:莫非孙杨与央视或该品牌签约了?事后,孙杨否认了签约传言。但他穿着那件T恤的形象已经深入人心,这引起了国家队的不满。
矛盾·内幕
张琳享受特殊待遇
游泳中心“偏心”
孙杨的微博中有一句令人“浮想联翩”的话:“希望在同一片蓝天下,在同一个集体中,大家能得到公正的对待。”
这条微博发出后,马上有媒体称,孙杨对游泳中心不满,不仅是因为中心方面对运动员的商业代言大包大揽,更让他受不了的是中心对罗马世锦赛男子800米自由泳冠军张琳“偏心眼儿”。
张琳在2008年和2009年相继夺得奥运会亚军和世锦赛冠军,从而升级为“泳军一哥”。张琳从罗马归来后,游泳中心默许他与众辉体育经纪公司签约。
在去年的亚运会上,张琳的成绩跌入低谷,孙杨崭露头角。但游泳中心却没有让孙杨在商业代言方面走张琳的老路。因此,在没有得到游泳中心允许的情况下,孙杨不但不能与经纪公司签约,也不能接拍广告,甚至不得接受媒体采访。
矛盾·爆料
游泳中心态度强硬
开发孙杨无计划
对于专家的建议,身为杭州某大学老师的杨明早已为自己的儿子想到过。杨明昨天向记者透露,她最羡慕姚明和刘翔的地方,就是他们背后有“姚之队”、“翔之队”这样的庞大团队。
由于姚明有在NBA打球的背景,“姚之队”的很多运作方式或许并不适合多数中国运动员,但刘翔的情况与孙杨是有很大可比性的。“翔之队”包括后勤、医疗、科研和商业开发,而且田管中心也参与其中。
“(对刘翔)有点羡慕,人家连吃什么都很讲究。我们孙杨别看破世界纪录了,平常大运动量下来,乳酸含量并不高,这说明他上升的空间还很大。如果他背后的团队能够发展到像刘翔的那样,他的成绩还能提高一大块。”杨明说。
但让杨明失望的是,照目前的情况来看,孙杨根本不可能拥有自己的“杨之队”。“这个想法根本不能实现!”杨明说。
杨明透露,早在今年4月,就已经有体育经纪公司想签下孙杨。“我们说孙杨还不算知名运动员,影响训练不好,让他们先去找游泳中心。”杨明说,结果游泳中心给出的回应是:不准孙杨和任何体育经纪公司签约!
“不准我们签经纪公司,如果他们参与组建一个团队也可以啊,像刘翔那样,田管中心参与也挺好的。”杨明说,她无法理解,为什么游泳中心既不让孙杨与经纪公司签约,又对孙杨没有明确的开发计划?
网友声音
在体制内的运动员如何保障个人利益,这一事件很有示范意义。三番五次
一切的症结就在于很多运动员没有自己所属的经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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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体制外的运动员因为签了经纪公司,所以应付各种问题很专业,也很省心。丁俊晖刚出道时缺乏和媒体、球迷沟通的技巧。他的经纪公司还专门请专家给他讲课,效果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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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很多体制内的运动员已经给孙杨提供了经验。刘翔、姚明都是很好的例子,孙杨可以从中借鉴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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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运动员肖像权归谁?
近些年,中国体育商业化的脚步在提速,见过大世面的中国运动员越来越重视个人权利。孙杨与游泳中心矛盾的凸现,让人们想到一个争论已久的话题国家队运动员的肖像权到底属于谁?
在2006年,国家体育总局曾发布《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对国家队运动员商业活动试行合同管理的通知》,在那之前,中国体育界一直按照原国家体委于1996年颁布的505号文件《关于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管理的通知》。
与505号文件相比,2006年的《通知》中已经没有了“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这样的话,但是,由于这个《通知》中并没有具备实际操作性的规则,因此虽然505号文件已被废止,但多数运动队仍在延续文件规定的做法。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金海军博士认为,505号文件对于运动员无形资产的描述与《民法通则》的精神相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金海军博士对媒体表示:“拿肖像权来说,人身权利的这部分一定是属于个人的;由商业开发而带来的财产权,体育管理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分配,但是必须体现公平的原则,因为在这里运动员是起关键作用的。”
“如果简单界定为‘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显然违背基本的公平。”金海军博士表示,国家体育总局的规定,其效力低于法律。如果和法律相违背,肯定是以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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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稿件/特约记者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