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刘竞超)结合1992年媒体报道提到的金罐价值四万元人民币,多名律师表示健力宝公司赠予的金罐如果没有达到承诺的四万元价值就涉嫌欺诈。
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常斌说:“现在已经找到了当年的媒体报道,上面已经能够明确说明了金罐的价值,每个四万元,在法律上有个名词叫推定。金罐价值四万元,根据它的克数就推定这个金罐应该是什么材质,这就可以视为一种承诺。如果健力宝方面没有按照这个价值颁奖,就属于民事欺诈行为。因为健力宝赠予金罐这个行为既是一个物质奖励也是一个精神奖励,精神奖励的目的已经达到了,物质奖励没有达到,庄晓岩可以起诉,状告健力宝,维护自己的权利。
辽宁诚铭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大军认为:“媒体上报道的金罐价值四万元,这就相当于健力宝公司的一种承诺。如果健力宝公司没有兑现这种承诺,就可以视为一种欺诈行为。”同时秦大军认为虽然赠送金罐的行为发生在1992年,但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秦大军说:“诉讼时效是从知道和应该知道开始。虽然赠送的行为发生在1992年,庄晓岩这种属于侵权状态一直持续,不知道,不知情。权利主张从她知道开始,她要是一直不主张,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了。现在她才知道这个事情,并没有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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