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11月24日,《体坛周报》原社长瞿优远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宣判:“被告人瞿优远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2009年4月,《体坛周报》原社长瞿优远涉嫌私分资产被有关方面带走,当年9月,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瞿优远等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当年瞿优远的突然出事震惊了很多人,并引发了种种猜测。时间过去两年多了,瞿优远案终于等来了一审宣判。
据见证庭审的人士透露,宣判时,瞿优远穿着平常衣服,腰杆笔直地站在被告席上,两旁没有法警看护。中途休庭时,他还在庭外的过道里与法警聊天。宣判时,他的表情也“很平静”。
瞿优远的辩护人、北京金虎律师事务所周金虎律师透露,据他所知,一审宣判后,瞿优远没有提起上诉。
曾几次拒绝受贿
瞿优远的一审刑事判决书长达75页,这份数万字的判决书勾勒出了他触犯刑律的种种情节。
判决书显示,瞿优远犯有三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职务侵占罪。瞿优远的受贿罪,主要跟一个叫郭惠发的人有关。判决书认定,2000年9月至2009年2月,瞿优远收受广州凌视广告公司总经理郭惠发的行贿款共计人民币340.8万元,港币10万元,一共折合人民币351.45万元。
不过,据郭惠发等人的证言证词,在这些过程中,瞿优远并没有表现得很贪婪,相反,他还几次拒收郭惠发送的钱。比如第一次送钱,瞿优远就给他打电话说“这样不好”。还有一次,见面时,郭惠发塞给瞿优远一包钱,“估计有七八十万”,但被瞿优远“很不友好地拒绝了”。
身份认定成焦点
判决书显示,在此案的审理中,控辩双方争辩的焦点集中在瞿优远作出上述行为时的身份认定上。
公诉机关认为,瞿优远的身份是国家工作人员。但辩方声称,瞿优远以湖南体坛公司董事长身份实施涉案行为时,不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但法院认为,《体坛周报》社系湖南省体育局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瞿优远系《体坛周报》社委派至湖南体坛公司的董事,并担任董事长。法院援引相关规定,认定瞿优远为国家工作人员。
控辩双方的焦点也显示出了一个问题,即如何看待瞿优远的身份及其中的法律关系问题。
周金虎律师说,在传媒机构的机制改革和关联实体设立过程中,很多管理者往往身兼数职,“如果不注重各实体之间的资产界限,不注意自己各身份的区别,只依靠经验行事,传媒管理者可能在自己都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就实施了侵犯国有资产和利益的行为,并因此涉嫌犯罪”。
知情人士透露,瞿优远的法律常识确实非常欠缺,他甚至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10万元就得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都不了解。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资料显示,1988年创刊之初,《体坛周报》发行量只有几千份,且都是系统内部强制订阅,刊发的也都是体育行业动态。瞿优远从编辑部副主任干起,直至社长兼总编辑,《体坛周报》也在他的带领下发展成为全国发行量最大的体育报纸,曾创下发行量262万份的纪录。其间,在他的主导下,“体坛系”发展为拥有多份杂志及大型体育网站的多媒体集团。
瞿优远不仅被视为报刊采、编、摄、美各个环节的全才,也被认为是媒体经营奇才。有评论认为,瞿优远把体育类媒体的市场化程度做到了这个时代的极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