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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鑫三人出庭受审 揪出足球腐败案的“点捻人”

2011年12月23日10:51
来源:沈阳晚报

  中国足球腐败案在辽宁铁岭的审理22日进入第四天,前辽宁广原俱乐部总经理王鑫当日上午被押入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审判。据悉,王鑫是本次足球腐败系列案的“点捻人”,其于今日受审具有标志意义。

  22日早晨守候在铁岭中院门口的新闻记者和围观球迷、群众等,明显比往日少。押送王鑫等人的警车比前三天到达得早一些,7点59分即已开到法院门口,仅用了一分多钟,身穿026号囚服的王鑫戴着手铐下车随后被带入审判区。

  根据此前铁岭中院对外张贴的公告,与王鑫一同在22日受审的还包括刘心斌、刘彤。他们涉嫌的罪名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开设赌场罪。庭审按计划要在当天结束。

  据了解,2007年,王鑫在担任辽宁广原足球俱乐部总经理兼领队期间,率领球队在新加坡联赛中打假球,最终数名球员被判刑,王鑫本人则逃回国内。2008年底,他被新加坡警方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的“红色通缉令”全球通缉。在被辽宁省公安机关抓获后,王鑫供述了一系列假球案件。办案部门顺藤摸瓜,从而牵出了这一震惊海内外、牵扯数十名被告人的足球腐败系列案。据新华社电

  顺着王鑫提供的证据,警方抓捕了六十多名足球从业人员

  王鑫:揭开中国足球黑幕的小角色

  王鑫22日出庭受审了。正是这个足球圈里的小角色,揭开了中国足球假球、赌球、黑哨的重重黑幕。他改写了中国足球的历史。

  王鑫被起诉的罪名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开设赌场罪。与杨一民、陆俊等“大佬”出庭时场外的热闹场面相比,22日的铁岭中级人民法院门前,媒体记者和球迷少了许多。

  如果不是因为中国足球系列腐败案,王鑫确实是足球圈里的小角色。他的球员时代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职业联赛开始前后。王鑫虽是沈阳六药队的主力前锋,但并未大红大紫。退役后,王鑫以球队管理者的身份,辗转于山西路虎、新加坡广源等俱乐部,但多数时间都是实权人物的跟班。

  2009年初,新加坡警方的一个红色通缉令,让王鑫成了揭开中国足球黑幕的角色。因为新加坡警方掌握了王鑫担任广源足球俱乐部总经理期间踢假球、赌球的证据,他们要求中国警方协助抓捕王鑫。

  2009年4月,王鑫被辽宁警方抓获。

  落网后接受审讯时,王鑫供述了他在国内担任足球俱乐部管理者时,做假球、赌球的犯罪事实。其中,2006年山西路虎客场1:5负于广州医药那场球是最早公布的假球。

  根据王鑫提供的证据,辽宁警方顺藤摸瓜,在之后两年多的侦破过程中,陆续抓捕了六十多名足球从业人员;这其中,既包括南勇、谢亚龙、杨一民这些足协高官,也有陆俊这样的昔日金哨。

  与21日杨一民长达9个小时的庭审时间相比,王鑫案件的庭审时间只有一个半小时。据了解,王鑫等人的案件没有当庭宣判。

  据新华社电

  法律专家庭下解疑

  杨一民职位高低

  为何无关量刑?

  王珀所受指控

  为何不涉赌球?

  据新华社电 涉嫌受贿罪的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原副主任杨一民成为足球腐败案开庭以来职位最高(副局级)的被告人,备受瞩目。北京大洋律师事务所的张士忠律师指出,杨一民的职位高低不会对量刑造成影响。他同时解释了王珀所受的指控为何没有涉及此前被媒体曝光的陕西国力打假球以及赌球行为。

  21日,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杨一民在1997年初至2009年12月间,利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等职务的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谋取足球裁判员任职等方面的利益,先后40余次收受20余个单位或个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5.4万元。

  曾参与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张士忠说,杨一民的量刑要考虑情节和数额等,但与职位无关。

  在足球圈内有“金牌做球人”之称的王珀此次被指控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诈骗罪。其中,诈骗罪针对的是“2006年5月和8月,王珀在无权决定的情况下,允诺帮助他人进入西藏惠通陆华足球俱乐部足球一线队,以办理进入球队注册相关手续为由,骗取他人23万元”,而并非此前媒体猜测的那样与赌球有关。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列出的其中一个犯罪事实是:“2006年8月19日,被告人王珀利用担任西藏惠通陆华足球俱乐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指使球队助理教练丁哲与广州医药足球俱乐部联系,在中甲联赛第17轮比赛中故意输给广州医药足球俱乐部。丁哲收受广州医药足球俱乐部20万元,王珀分得10.1万元。”

  在去年公安机关首次披露打假调查情况时,曾提到在中甲那场假球中,王珀不仅分到贿赂款,还利用非法操纵比赛结果这一手段,同王鑫在比赛当日投注某国际赌博网站,牟取暴利。为何此次王珀所受指控中并没有提到赌球?张士忠认为,这是因为从赌博罪构成的要件上难以成立,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方式构成本罪。

  同时,在19日开庭审理的陕西国力俱乐部原董事长李志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中,李志民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是:2003年9月和11月,李志民利用担任陕西国力足球俱乐部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四川冠城、上海申花等足球俱乐部所属足球队在当年保级、夺冠等事项谋取利益,先后2次收受上述俱乐部人民币共计250万元。在这两起假球事件中,时任国力副总经理的王珀都是具体操作者,并在第一起国力与四川冠城队的“交易”中扮演了中间人的角色。

  但是,在对王珀的指控中,并没有提到这两场假球。张士忠分析说,可能是王珀本人并未从收受的款项中获利,或未达到立案标准,或存在其他法定情形。不过他指出,现有的行业规范对该行为是严格禁止的,并可以根据相关行业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王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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