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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金贵向杨一民行贿关系复杂难断定

2011年12月28日14:44
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 作者:张玮

  本报记者 张玮

  在中国足坛打假扫赌案第一季审判的诸多细节曝光后,记者(以下简称“记”)昨天采访了新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连宴杰(以下简称“连”),就一些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细节做了讨论。

  记:现任女足国家队主帅殷铁生承认给杨一民送过3万元钱,但表示是俱乐部让他送的,这该如何判定?

  连:这需要有两方面证据。第一,殷铁生是否能出示俱乐部账户支出3万元的票据?第二,俱乐部是否有除殷铁生之外的人承认,当初这是俱乐部授意殷铁生进行的行为。如果殷铁生不能证明,那就是“个人行贿”,量刑起刑点是1万元。如果能证明,那就是“单位行贿”,但作为具体施行者的殷铁生也要受到相应处罚。只是“单位行贿”的起刑点是10万元,3万元不构成犯罪。

  记:案情显示,吴金贵曾送给杨一民价值2.8万元的女式手表、价值9000元的跑步机,还送了5000美元给杨一民的女儿用于出国留学。但吴金贵说和杨一民是30多年老同学,这是人情往来。对此应如何判定?

  连:这要看受赠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给赠与人帮助,而且帮助和受赠的间隔时间不能过久。事实上,这是近年来我国司法认定行贿和受贿的一个难点,因为现在不少人是“送钱不要你帮忙,要你帮忙时不送钱”,而且吴金贵和杨一民确实是老同学关系,这就很难界定。

  记:案情显示,原国家队主帅高洪波曾给杨一民送过累计2.6万元左右的财物,但高洪波称是杨一民“索贿”,而不是自己主动行贿,这又如何判定?

  连:索贿是受贿的加重情节,如果判定的话,杨一民的量刑将更重。但这又是一个“各执一面之词”的案例。从我国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来看,如果没有明确证据的话,行贿者往往因认定被索贿而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受贿者也不认定索贿,而只是受贿。

(责任编辑:文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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