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武侯区法院了解到,该院昨日对青岛国栋足球俱乐部诉成都谢菲联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成都谢菲联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青岛国栋足球俱乐部支付500000元。
原告诉称,2008年1月原被告签订协议,被告引进原告长期培养的李建滨、高翔两名球员。双方就球员转会及有关费用达成一致,并在协议中对转会费用及支付方式做了明确约定。两名球员转会后,被告仅履行协议的部分义务。李建滨不仅代表被告在中超比赛中上场,且入选了国奥队18人比赛名单和国家队A级比赛18人名单。根据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人民币50万元,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原告遂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人民币50万元。经过审理,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支付5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武法 本报记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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