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丹东4月25日电(吴明亮)今天,足坛反腐系列案件继续在辽宁省丹东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国家体育总局足管中心技术部原主任、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原执行秘书李冬生被指控涉嫌受贿79万余元、贪污6.02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4月至2009年12月,李冬生利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技术部副主任、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比赛裁判人员选派、组织国际裁判员和助理裁判员选拔及向国际足联申报、裁判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79万余元。
2005年2月至2008年3月,李冬生在担任足管中心技术部副主任、主任期间,利用技术部负责组织裁判人员培训等职务便利,与陈永亮(另案处理)合谋,先后6次以虚开发票的方式从地方承办单位的代收款项中套取公款4.63万元,二人私分,其中李冬生分得2.33万元。
2007年2月至2009年5月,李冬生在担任足管中心技术部主任期间,利用技术部负责组织裁判人员培训等职务便利,事先与陈永亮合谋,先后10次以收取光盘费、资料费等名义,向每位学员收取培训费100元。后陈永亮通过各种名目将部分培训款项在足管中心或地方承办单位的财务账目中核销,李冬生、陈永亮将收取的7.15万元培训费私分,李冬生分得3.69万元。
起诉书中显示,李冬生涉嫌受贿犯罪事实多达30项、贪污犯罪事实14项,其中多笔钱款在2万元左右,只有一笔在10万元以上;收受物品涉及手表、黄金饰品、电视机、名牌包和名人字画等。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检察机关认为,李冬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冬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经与他人合谋,采取骗取手段共同将公款非法据为己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冬生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受贿、贪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同日,丹东市中级法院审理了前重庆足协秘书长高健、前重庆力帆俱乐部总经理陈宏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
在上述案件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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