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丹东、铁岭、鞍山、沈阳四地中级法院13日对7起涉足球系列犯罪案件的11名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其中,谢亚龙、南勇、蔚少辉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谢亚龙案
37万元受贿指控未予认定
丹东市中级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谢亚龙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1998年至2008年6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折合人民币136.38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亚龙收受贿赂172.78万元,法院对指控收受邵文忠所送共计折合人民币30.97万元,其中26万元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指控收受王宝山人民币10万元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指控收受朱骏消费卡2万元,对其中共同消费的4000元未予认定。
被告人谢亚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已构成受贿罪。法院认定被告人谢亚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14.6万元、美元2万元、欧元6千元、港币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关于被告人谢亚龙及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刑讯逼供的问题,一审法院进行了庭审调查。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证明被告人谢亚龙没有受到刑讯逼供。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予以采信。故对被告人谢亚龙及辩护人所提谢亚龙被刑讯逼供的意见,一审法院未予采信。
南勇案
十年收受贿赂119万元
铁岭市中级法院判决认定:南勇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主任,并兼任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期间,接受他人提出的在足球领域相关事务中给予关照的请托,于1998年至2009年间,收受多人给予的现金合计人民币119.6554万元及手表、项链等物品,为多家足球俱乐部、球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谋取利益。
被告人南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决认定被告人南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申思祁宏假球案
4国脚接受800万元踢假球
沈阳市中级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申思、祁宏、江津、李明原系上海中远汇丽足球俱乐部球员。2003年11月30日,四名被告人在中国足球甲级A组联赛上海国际队同天津泰达队比赛前,接受王勇(另案处理)提出的给付四名被告人800万元,帮助天津泰达队获取比赛胜利的请托。
次日,四名被告人作为上海国际队主力队员参加了全场比赛,最终,天津泰达队以2比1的比分取得比赛胜利。当晚,四名被告人先后到上海市卢湾区淮海中路282号香港广场公寓式酒店一房间内,分别收受王勇给付的200万元。
2010年4月20日、4月21日、4月28日、5月7日,被告人申思、祁宏、江津、李明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所得赃款被依法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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