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建设了很多免费的公共体育设施,方便人民群众锻炼身体,这本是一件大好事。可是,怎样管理和维护这些公共体育设施,却一直没有引起有关方面足够的重视,导致市民在锻炼时受到损害的事件一再发生。在此,强烈呼吁各体育行政部门,赶快建立起健全的维护管理机制,莫让此类悲剧再度上演!
【事件】
男子晨练坠亡,家人诉诸公堂
今年4月11日晨,萧县李某在进行单杠锻炼时,因单杠两侧立柱顶部固定装置断裂脱落,导致李某从单杠上掉落在地面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家人就此案提起诉讼,要求体育行政部门承担责任,进行赔偿。
萧县体育局表示,萧县体育局不是该健身器材的管理、安装、所有、维护者,受害人李某自身存在过错,其家人要求赔偿的范围及标准不完全合理合法。
法院认为,涉案体育设施是安徽省体育局捐赠,萧县体育局接收后将该体育设施安装在开放地点,应属公共体育设施,萧县体育局作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管理维护。作为涉案体育设施的管理人,萧县体育局没有按照体育设施警示说明安装体育设施,对体育设施也疏于管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李某在锻炼时单杠固定装置断裂脱落,摔伤致死,萧县体育局存在一定过错,承担50%责任。
同时,李某作为成年人,在体育锻炼时没有按警示说明要求检查体育设施,也没有按警示说明规定的方法锻炼身体(警示牌上没有载明单杠有卷体上杠、倒立功能),而且也应该知道单杠下面没有沙坑或软垫,存在一定危险,其在没有人员保护的情况下做卷体上杠倒立高难度危险动作,李某对自己摔伤致死也存在一定过错,李某承担50%的责任。
【解读】
问题普遍存在,亟待长效制度
根据《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共体育设施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利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体育设施由受赠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其他体育设施由其建设或者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随着全民健身力度加大,农村地区和城市的公共体育设施越来越多,但时间一长,公共体育设施老化问题普遍存在,极易引起人身伤害。因此,公共体育设施权属、维护等责任,亟待明确。对于免费的公共体育设施,专家建议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长效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及时排除上述体育设施可能存在的隐患,还必须设置使用说明和健身者须知等告示牌。
另外,彩票公益金捐赠的全民健身器材有使用期限,捐赠部门应在捐赠同时配套建立更换、维修制度,尤其是在这些器材临近故障高发期时应主动协助更换、维修、报废、拆除,防止好事变坏事。
【延伸】
加强科学管理,不要因噎废食
长期研究体育法的首都体育学院副教授韩勇说,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如果体育器材存在潜在的危险,体育器材的所有人、管理人对于使用该体育器材的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的损害,就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韩勇建议,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在捐赠健身器材时签署协议,注明所有权转移,管理维护责任由受赠单位承担。
对于萧县李某案中的被告方萧县体育局而言,如能证明该体育设施有指定管理单位,或已经捐赠给受赠单位,所有权发生转移,管理维护责任不应再由体育局承担,则或可免除赔偿责任。
专家指出,司法实践中,应考虑到公共体育设施免费的特点,适当减免所有人、管理人的赔偿责任,否则可能导致很多单位担心要负责维护管理体育设施,为避免诉讼赔偿的风险拒绝接受捐赠,不利于大众体育开展。另外,还可考虑将上述赔偿风险转移到社会负担如购买保险,造成损害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无适合险种,应建立专门的公共体育设施基金。 (据新华社电)
【链接】
2011年3月26日晚,舞阳县梁某在县体育广场使用腰背器锻炼时,不料该设备已损坏,将梁某的左手拇指末节断伤。梁某被送往舞阳县人民医院诊治,住院14天,支付医疗费8741.22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梁某的左手伤残等级为九级。随后,梁某以“对体育器材毁损后不及时拆除、维护”,导致自己锻炼时身体受到伤害为由,将体育器材的所有者、管理者舞阳县体育技术指导中心告上法庭。
舞阳法院认为,被告舞阳县体育技术指导中心作为舞阳县体育广场的管理单位,没有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25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保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的规定配备安全保护人员,导致原告梁某受到伤害,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锻炼身体时,不能正确使用运动器材,导致自己发生损害后果,因此,原告应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告应对自己的损害后果承担85%的责任,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15%的责任。据此,该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舞阳县体育技术指导中心赔偿原告梁某医疗费等13666.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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