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季节又至,众多滑雪爱好者开始云集北京各大滑雪场内,体验滑雪运动给人带来的刺激感和新鲜时尚感。但滑雪作为一种速度快、技术操控难度大的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一旦受伤,究竟由谁来承担责任?
昨天下午,本报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时下滑雪场内主要存在三大类纠纷案。就如何“避免滑雪场内的伤害事故,区分伤害事故发生后的侵权责任,保护自己的权益”,民一庭的舒怡法官对此进行了详细解析和提示。
情况
1
危险活动 风险自担
这是大二学生小王第一次走入雪场,他非常兴奋。凭着自己身强体壮,协调性好,小王在慢行道上滑了两三次后,就决定上高级道,享受更强烈的“速度刺激”。
不料,在高级道下行的过程中,小王突然失去控制,侧身栽倒在滑道上。在小王身后滑行的李某做出常规的躲避动作后,李某的雪橇撞到了小王。小王摔倒后,发现自己腰部挫伤,于是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对方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日前,海淀法院驳回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伤者存在主观过错
海淀法院舒怡法官认为,滑雪属于高风险的体育活动,风险应当自担。“原告小王明知自己不具备相应的滑行能力,过于自信,尝试高级滑道的滑行,将自身陷于危险之中,存在主观过错。被告李某在发现小王倒地后进行躲避,对小王的受伤不存在过错,并且小王也不能证明其腰部挫伤是因为李某的雪橇撞击造成的,因此李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生活中,除了滑雪以外,还有很多风险较高的体育活动,都适用"风险自担"的原则。”舒怡法官举例说,比如足球、篮球运动中,运动员在高速跑动中经常有与他人冲撞或者跳跃争抢等动作,这也是足球、篮球运动体现激烈性、吸引人参与的魅力所在。这些动作都很容易造成运动者身体的伤害,但只要属于常规范围内,造成的身体损伤一般都自行承担。适用风险自担原则,也是为了保护体育运动的正常发展。
情况
2
碰撞事故 责任均等
在滑雪场自由滑行区域内,王某、赵某迎面滑行,双方在发现对方后未作规避动作,结果发生碰撞,双方均受伤。王某经诊断为头面部外伤,赵某经诊断为右眼钝挫伤。
事后,王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眼镜等损失1万元;赵某提起反诉,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整容手术费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日前,海淀法院认定王某和赵某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赵某赔偿王某700元;王某赔偿赵某3000元。
法官说法
按照过错比例承担损失
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两人发生碰撞事故的原因及责任认定问题。舒怡法官认为,王某和赵某在滑雪过程中发生碰撞均受伤,双方均未向法院提供事故发生原因的证明。由于双方发生碰撞的原因无法查清,因此对事故的发生,双方应当承担同等责任;对于损失,双方互付赔偿责任。
舒怡法官认为,承担同等责任的情况一般发生在侵权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存在主观过错,且在过错大小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对于双方的损失承担双方共担责任。如果一方是因为没有遵守雪场内滑行规则导致碰撞,或者有证据证明碰撞发生时一方的主观过错更大,那么法院将按照过错比例厘清责任,以此承担损失。
情况
3
服务缺失 雪场担责
李某在滑雪场内等候上索道。由于没有及时抓住牵引杆,李某被带倒。雪场在索道服务区内没有安排足够的人手进行疏导,致使李某未被及时清出索道运行区,结果被随后到来的牵引杆击伤头部。
李某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滑雪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1500元。日前,海淀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雪场应防范风险和救助
“娱乐场所管理人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不仅包括设备安全,还包括服务安全,即在事故易发区域配备足够的疏导人员,在容易引发事故的设施现场配备操作人员。”舒怡法官认为,由于滑雪者上索道抓牵引杆时容易发生脱手、滑倒、雪橇插入雪堆等危险情形,滑雪场索道区属于事故易发区,所以,滑雪场应当配备足够的人手应对突发事故。而该滑雪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主观过错,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舒怡法官还认为,不仅是上述防范风险,娱乐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还包括实际事故发生后的救助、医护以及防止损失的扩大等。“在滑雪场内,事故发生后的救助和医护尤为重要。对此,法院一般从救护的积极性、救护时间的长短、救护措施的有效性等方面,考察娱乐场所管理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当然,如果事故发生时,受害人自己也存在主观过错,比如进行危险动作表演、不佩戴好滑雪护具等,受害者的这些行为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舒怡法官说,一般审理案件中,法院将根据受害人的过错属于轻微还是属于重大过失,来判断是否减轻安全义务保障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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